條例全文
(2017年12月29日烏蘭察布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兩湖保護範圍包括涼城縣岱海湖泊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察右前旗黃旗海濕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兩湖自然保護區)及其流域。
兩湖自然保護區屬於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其面積、界線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為準。
兩湖流域指岱海、黃旗海各自封閉的流域邊界線內的集水區。岱海流域行政區劃涉及涼城縣、豐鎮市和卓資縣,總面積2312.75平方公里。黃旗海流域行政區劃涉及察右前旗、集寧區、豐鎮市、察右中旗、察右後旗、卓資縣和興和縣,總面積4511.20平方公里。
第三條在兩湖自然保護區從事規劃、保護、治理、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
在兩湖自然保護區外流域從事前款活動,除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兩湖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依法管理和永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兩湖保護主管機構負責兩湖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
(二)組織兩湖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制定和實施兩湖保護管理制度;
(三)指導協調兩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兩湖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水利、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做好兩湖流域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四)對兩湖流域水體、濕地、草場狀況等進行普查和信息發布;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水環境、水資源、水生態質量進行監測,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將監測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水污染進行監督檢查和綜合治理;
(七)水污染源的監督檢查,點源、面源污染的防治;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設水源涵養林(草)工程;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兩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兩湖保護主管機構依法履行兩湖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所屬的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利、交通運輸、規劃、國土資源、農牧業、林業、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兩湖保護主管機構做好兩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兩湖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兩湖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兩湖流域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兩湖保護的具體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兩湖流域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兩湖保護主管機構開展湖泊保護工作,督促、引導村民依法履行兩湖保護義務。
第九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兩湖保護的舉報和獎勵制度。
第二章 規劃與保護
第十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兩湖保護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應當與水污染防治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生態清潔小流域規劃、濕地自然保護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水功能區劃、綠地系統規劃以及補水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一條兩湖保護總體規劃應當明確濕地、自然保護區等敏感區域的水生態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禁止開發建設的區域、限制開發建設的區域以及保護、利用、修複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編制兩湖保護總體規劃時,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總體規劃經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通過,並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相關程式報批,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經批准的兩湖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環境保護、林業、農牧業、國土資源等部門開展兩湖流域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複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建立流域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流域生態用水需求。
第十六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湖泊水質狀況監測,監測結果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治理。
第十七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入湖水源的保護,除搶險、救災、居民應急供水外,在兩湖流域禁止攔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
第十八條在兩湖流域禁止新建電鍍、化工、製藥、皮革等排放含氮、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以及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對已有的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企業,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轉產或者關閉。
第十九條在兩湖流域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應當在兩湖流域劃定禁採區,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在禁採區禁止采砂石、取土。
第二十一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實施農業節水、工業用水置換措施,減少新水取用量,提升流域用水效率。
農業用水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採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逐步實施退灌還水、退耕還濕(林、草),減少水資源消耗量。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逐步淘汰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城市生活用水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在嘎查村設定垃圾收集點,對化肥、農藥、除草劑等包裝物分類處理,提高垃圾處理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河流、湖泊、濕地保護與修復,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沿湖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整治黑臭水體,提高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
兩湖保護主管機構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科學合理的措施,定期組織湖泊、入湖河道清淤,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由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四條在兩湖流域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推行精確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學施肥技術,鼓勵使用生物農藥和採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推行農業清潔生產和農村清潔工程,加強對流域耕地的化肥、農藥使用總量監管,防止流域水體污染。
第二十五條在兩湖流域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採地下水;
(二)排放未經處理或者雖經處理尚未達標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廢液;
(三)向河流、湖泊傾倒、填埋廢棄物;
(四)堆放、存儲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填湖(河)造地、圍湖造田、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為;
(六)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牧區內放牧;
(七)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八)其他污染水質、侵占水源、破壞水生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湖泊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兩湖流域日常巡查,對違反本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應當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兩湖流域保護管理情況,並向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通報。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河湖長,實行河湖長負責制,逐級落實兩湖保護責任。
對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湖泊(河道)水環境整治不力或者反彈的河湖長,由有關部門採用口頭效能告誡、通報批評、書面效能告誡、職務調整、政紀處分等方式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兩湖流域環境、資源、生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舉報,兩湖保護主管機構接到檢舉和舉報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兩湖保護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本條例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組成人員依法啟動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撤職等監督程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在兩湖流域未經批准攔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在兩湖流域禁採區進行采砂石、取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在兩湖流域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兩湖流域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開採地下水資源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在兩湖流域排放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工業廢水,堆放、傾倒和掩埋廢棄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在兩湖流域從事填湖造地、圍湖造田、挖塘、開礦、築壩攔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為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九條在兩湖流域禁牧區放牧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每個羊單位3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在兩湖流域的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一條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兩湖保護主管機構和兩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兩湖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
(二)擅自變更兩湖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
(三)違反兩湖保護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批准開發利用湖泊資源或者未按規劃實施退耕(牧)還湖、還濕、還草、還林的;
(四)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岱海、黃旗海(以下簡稱“兩湖”)是烏蘭察布市境內兩個重要的水體。岱海位於涼城縣岱海盆地中央,是內蒙古第三大內陸湖以及全區聞名的四大水產基地之一;岱海濕地是列入《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畫》的179塊國家重要濕地之一。黃旗海位於內蒙古自治區中部烏蘭察布市察右前旗和集寧區境內,為內蒙古八大湖泊之一,同時也是我國西北地區著名的濕地之一。“兩湖”及其濕地對維持烏蘭察布市特別是輻射區域內的生態平衡、氣候環境調節發揮著重要作用,長期影響和護佑著周邊區域生態、農牧、旅遊等產業的健康發展。近年來,受氣候變化和人類社會活動等多重因素影響,“兩湖”出現了湖面萎縮、湖水鹹化、水體污染、濕地破壞、水土流失等問題,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已成為烏蘭察布市打好“三大攻堅戰”重中之重的任務。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加快呼倫湖、烏梁素海、岱海等水生態綜合治理,加強荒漠化治理和濕地保護。總書記的關懷為我們做好“兩湖”水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國家和自治區層面尚未制定和出台有關湖泊保護的綜合性法律。因此,加強“兩湖”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強化“兩湖”規劃、保護、管理和執法職能,為“兩湖”生態環境穩定、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制定的過程
按照烏蘭察布市委2017年工作要求和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結合“兩湖”保護管理現狀和實際,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2月正式啟動了《條例》的制定工作。6月初,《條例》初稿起草完畢。7月12日,經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並於8月7日,向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提請審議〈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草案)〉的議案》。
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9月25日審議了《條例》。根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形成了《條例》徵求意見稿。按照立法程式的相關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農牧工委、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顧問、基層立法聯繫點、旗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社會各界徵求了修改意見建議。2017年11月15日,根據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建議,市三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五次會議,對《條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統一審議,並多次請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形成了法制委員會審議後的《條例》修改稿,經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後,12月19日,烏蘭察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次會議,結合自治區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12月29日經烏蘭察布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四十二條,分“總則”、“規劃與保護”、“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總則。明確了《條例》的起草依據、適用範圍、“兩湖”概況以及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明確了“兩湖”保護主管機構及其職責。需要說明的是,由於上位法對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已非常具體明確,本條例無需再重複,所以在第三條規定了“在兩湖自然保護區從事規劃、保護、治理、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在兩湖自然保護區外流域從事前款活動,除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的內容,所以本條例主要針對如何保護“兩湖”流域進行規定。
(二)關於規劃與保護。明確了“兩湖”保護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主體和程式以及規劃中應當明確的具體內容,同時限制了“兩湖”流域內建設的項目,明確了流域內禁止的行為。為嚴格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式,在第十二條有針對性的加入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報批前置程式。
(三)關於監督與管理。明確了河、湖長責任制,寫明了對“兩湖”流域和“兩湖”保護主管機構的監督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兩湖”流域的行為進行檢舉舉報。明確了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監督檢查內容。
(四)關於法律責任。針對條款中禁止、不得的行為與法律責任一一對應,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了處罰下限,縮小了自由裁量權,但第三十五條針對“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因其危害範圍較小且經濟能力有限,降低了處罰上限。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9日,分組審查了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岱海、黃旗海保護和管理,防止水體面積減少和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3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十八條修改為:“在兩湖流域禁止新建電鍍、化工、製藥、皮革等排放含氮、磷、重金屬等污染物的企業以及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對已有的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企業,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轉產或者關閉。”
二、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刪去;第三款修改為:“兩湖保護主管機構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科學合理的措施,定期組織湖泊、入湖河道清淤,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由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安排。”
三、將《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順序調整後的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在兩湖流域未經批准攔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的,由市以及兩湖流域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將《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順序調整後的第三十五條)“100元”修改為“500元”。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新聞發布會
)6月29日上午,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啟動《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華社、人民日報、內蒙古日報、內蒙古法制報、烏蘭察布日報等國家、區、市十幾家新聞媒體記者到會採訪。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白顥、翟辰文,副市長王國湘等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市直有關部門和各旗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參加會議。
新聞發布會上,烏蘭察布市人大副主任白顥就《烏蘭察布市岱海、黃旗海保護條例》作了說明。他說,岱海、黃旗海(以下簡稱“兩湖”)是烏蘭察布市境內兩個重要的水體,岱海位於涼城縣,是內蒙古自治區三大內陸湖和全區聞名四大水產地之一;岱海濕地是列入《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畫》的179塊濕地之一;黃旗海位於察右前旗和集寧區境內,為自治區八大湖泊之一,也是我國西北地區著名的濕地之一。“兩湖”及其濕地對維持全市生態平衡、氣候調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受氣候的影響,“兩湖”出現了湖面萎縮、湖水鹹化、水體污染、濕地破壞、水土流失等問題,水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已成為全市打好“三大攻堅戰”重中之重的任務。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內蒙古自治區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加快岱海等生態綜合治理,加強荒漠治理和濕地保護,習總書記的關懷為烏蘭察布市做好“兩湖”水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提出了更高要求。
白顥介紹了《條例》制定過程,按照烏蘭察布市委2017年工作要求和市人大2017年立法計畫,結合“兩湖”保護管理現狀和實際,市政府於2017年2月正式啟動《條例》制定工作。《條例》草稿經過討論、修改,經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共五章四十二條的《條例》於2017年12月29日經市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王國湘在講話中強調,目前國家和自治區高層尚未制定和出台相關湖泊保護的綜合法律,因此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兩湖”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強化“兩湖”規劃、保護、管理和執法職能,全面貫徹《條例》,堅決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衛戰,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習總書記對我們的關懷。
新聞發布會上,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法制委員會負責人劉建平、市水利局副局長陳海等部門負責人分別回答了記者們關於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