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二)組織制定全縣水利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規劃和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防洪、農村水利、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除澇排水的論證工作。
(三)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對重要的河道等水體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防旱、防台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縣防汛、防旱、防台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防洪資源統一利用和管理;指導全縣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和礦泉水);組織擬訂全縣和跨鄉、鎮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統一管理全縣水源地保護、河道整治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等水體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批(核)並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指導再生水等傳統水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組織實施水務一體化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全縣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水事案件;協調、仲裁部門間或鄉鎮間的水事糾紛。組織徵收水行政事業性規費。
(八)組織實施全縣水利工程基本建設和質量監督工作;編制、審查、上報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全縣水利建設項目的實施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九)指導全縣水利系統的財務審計工作;擬訂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縣以上財政性水利專項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方面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及內部審計等方面的意見;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縣各類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管理重要水利工程;指導全縣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河口等水土資源的治理和開發。
(十一)負責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河塘整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節水灌溉、鄉鎮供水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全縣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組織水利科技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組織擬訂全縣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水利信息化和水利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陳 瑜 局長 主持水利局全面工作。洪太豐 黨委書記 負責政治思想、紀檢監察、機關作風及軟環境建設、工青婦、老幹部、計畫生育、信訪穩定、後勤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辦公室、監察室、信訪室。
張從新 副局長 負責水政水資源管理、水利工程用地開發、招商引資和目標考核等方面工作。分管水政水資源科、招商辦、水政監察大隊、河道所、井灌器材廠、小商品市場。
任禮寧 副局長 負責水利經濟、飲水安全運行管理、水利站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鄉鎮水利站、機電排灌總站、雲泰供排水公司。
蔣學群 副局長 負責水利規劃、水利基本建設、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協助局長負責財務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規劃科、財務審計科、工程總隊、打井隊。
武傳德 副局長 負責工程管理、防汛防旱、安全生產、科教、水利學會、閘費徵收等工作。分管工程管理科、防汛防旱辦公室、水利工程管理單位。
仇 勇 黨委委員 負責農村水利、協助蔣局長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方面工作。分管農村水利科、設計室。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局機關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公文來電、會務、機要保密、史志信訪、檔案管理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和老幹部管理工作;承擔公務接待、人大政協提案、宣傳報導、政務公開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組織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幹部培訓等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幹部的培養、選拔及考核獎懲等具體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水利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制定水利行業科技教育政策;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組織水利行業在職培訓、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組織全縣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科
擬定水法制建設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水事案件,協調、仲裁部門間或鄉鎮間的水事糾紛;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水事活動的行政審批和發證工作;組織對全縣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保護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組織擬定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鎮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除澇排水的論證工作;組織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道等水體的水量與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對污染超標嚴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負責全縣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發布全縣水資源簡報;組織徵收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費、防洪保全基金等其他有關水行政事業性規費。
(三)財務審計科
擬定全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全縣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對水利行業的各項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方面的價格、收費、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的意見;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系統財務統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工作;負責船舶過閘費徵收和規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下屬單位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四)規劃科
指導全縣水利規劃工作;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和邊界水利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擬訂縣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制、審查、批准或上報水利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縣重點水利工程的報建登記、開工報批以及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等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的督查和縣級驗收。
(五)農村水利科
編制全縣農村水利發展規劃,擬定農田水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農村水利發展政策;組織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和農村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節水灌溉、中型灌區改造、農村河道疏浚、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和落實全縣中低產田改造中水利方面的工作;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河塘疏浚整治和農村改水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水利科技檔案的管理;負責農村水利建設項目縣級驗收工作。
(六)工程管理科
負責全縣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轄區內河道、河口、河堤、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重要水工程的安全運行和監督管理;擬定全縣重點水工程的防汛歲修計畫,編報維修加固和水毀工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工程的管理;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防汛防旱辦公室
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防旱工作。組織擬訂縣級防汛防旱責任制;組織擬定全縣骨幹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設施的水情調度方案和防汛抗旱搶險預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對防汛防旱物資的計畫、調度和管理;承辦縣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