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雲縣文化廣電體育局

2、研究擬定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文物事業、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管理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管理體制改革。 3、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文化藝術事業,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4、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擬定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主要職責

原灌雲縣文化局(體育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文物、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研究擬定全縣文化藝術、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2、研究擬定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文物事業、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管理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管理體制改革。
3、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文化藝術事業,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4、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擬定全縣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5、管理全縣的新聞出版工作,報批新建出版單位、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單位;查處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單位的違法違規活動;審核報批新辦報紙、期刊、書報刊印刷企業和圖書二級批發單位;審批新建社會印刷單位和書報刊發行單位;發放非營業性(資料性)圖書一次性準印證。
6、管理全縣的著作權工作,擬定著作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規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協調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禁盜”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查處。做好全縣網咖《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及相關的管理工作。
7、研究擬定文化產業規劃和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8、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文化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市場發展態勢,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工作;歸口管理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管理工作;審核縣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工作。負責對外文化交流的管理工作。
9、管理全縣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10、研究擬定文化藝術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藝術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用人和分配製度改革工作。
11、主管全縣文物工作,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加強文物法制建設,做好全縣文物保護工作;管理全縣博物館事業、考古事業;承擔報批文物商店的有關工作。
12、主管全縣的電影放映經營審核工作;
原灌雲縣廣播電視局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在新聞宣傳方面的方針政策,把握好輿論導向;指導、協調、監督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廣播影視創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廣播電視事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相應的政策及行政措施;制訂全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
(三)審核、報批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網上播出前端的建立和撤銷;審核、報批全縣鄉鎮廣播電視站、企事業單位有線廣播電視站和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管理全縣有線電視、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和社會公共場所電視大螢幕。
(四)管理監督全縣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組織審查在廣播電視和網上播出前端播出的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負責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管理;負責各種有線網路跨行業或跨行政區域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的管理;負責廣電系統內的音像製品日常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含電影頻道和視頻點播的節目)的交流、交換和交易的監管;核准發放和吊銷電視劇製作、發行許可證。
(五)貫徹執行國家廣播電視技術政策和標準,管理全縣廣播影視科技工作;制訂全縣廣播電視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指導全縣廣播影視系統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套用。
(六)按照國家、省統籌規劃、巨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全縣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具體規劃和管理;制訂全縣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具體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專用網的分級建設和綜合開發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受縣發展計畫局的委託,負責編制全縣廣播電視頻段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規定發射功率等技術參數;參與制訂全縣信息網路的總體規劃。
(七)指導和推進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管理體制的改革;研究全縣廣播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
(八)根據縣委、縣政府的規定,領導灌雲人民廣播電台、灌雲電視台、灌雲縣有線電視台及鄉鎮廣播電視站,指導和協調其重大宣傳任務,統一組織和管理其節目的傳輸覆蓋。
(九)管理並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對外和對港、澳特區、台灣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原灌雲縣文化局(體育局)內設4個職能股室:
1、人秘股
研究擬訂文化、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管理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信訪、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計畫財務、職稱評定、勞動工資分配、幹部考核考察、職工教育等工作;負責指導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和思想建設工作。負責宣傳報導,群團工作。負責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文化文物股
研究擬定文化、各類圖書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利用,推進圖書館間的協作與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指導、協調全縣民眾文化藝術創作,組織參加全國、省和地區性的重大社會文化活動和賽事。
研究制定文物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全縣文物保護工作,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審核報批全縣重點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指導文物、博物館的業務建設。
3、群體競訓股(隸屬體育局)
研究擬定全縣競技體育項目的發展規劃和競技體育項目設定布局;研究擬訂全縣民眾體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及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指導全縣業餘訓練以及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輸送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體育傳統學校和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社會各部門、各行業體育活動的開展,負責民眾體育骨幹的業務培訓工作,推動並監督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開展國家體質測試和監測工作。負責裁判員、運動員等級的審批和上報、管理工作,負責開發推廣新的體育側身項目,開展全民健身諮詢服務;指導健身氣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體育彩票發行工作。
4、文化市場藝術管理股
擬定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指導藝術創作、生產和藝術教育;指導直屬藝術劇團的體制改革和業務建設;組織專業藝術團體參加全國、省重大藝術比賽和縣政府交辦的交流、訪問、慰問等演出活動。協調、指導全縣性藝術比賽 、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文藝活動。研究擬定文化市場和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以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全縣演出市場和全縣文化市場,指導文化市場稽查;管理電影發行、放映工作;負責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的具體管理工作;具體承擔全縣對外文化交流管理工作。
原灌雲縣廣播電視局內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督查、督辦局決定的重要事項,綜合協調局機關各股室及局直屬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局重要檔案的起草,組織對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廣播電視管理行政措施的起草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信訪、保密、辦公自動化、會議組織及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與國外及港澳特區、台灣地區的廣播電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
按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幹部、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等管理工作;研究和推進全縣廣播電視系統人事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改革。組織擬訂廣播電視安全保衛、消防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管理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
(二)宣傳股
實施對廣播電視宣傳、電視文藝的管理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擬定廣播電視宣傳的規劃和方案;對灌雲人民廣播電台、灌雲電視台的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指導縣台、鄉鎮廣播電視宣傳工作;指導並協調廣播劇、電視劇創作題材規劃,組織擬訂廣播劇、電視劇等節目及相關音像製品內容的審查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電視劇製作發行許可證的發放、吊銷審核的報批工作;承擔《有線電視台站影視劇準播證》的核發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視節目評獎活動;研究廣播電視宣傳的改革工作。
(三)科技事業股
擬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布局和科技發展規劃,承辦廣播電視播出、轉播、發射、接收、傳輸機構和網上播出前端的設立、撤銷以及經營廣播電視傳送業務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含有線電視頻道)的管理工作;擬訂廣播電視覆蓋網的具體發展規劃,承擔廣播電視專用頻率規劃的編制,及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方面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信息網路總體規劃;指導廣播電視專用網路的分級建設和開發套用;承擔廣播電視科技管理工作。
承擔廣播電視節目(含電影頻道、視頻點播的節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製作單位和廣電系統內音像製品的日常具體管理工作;承擔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類節目製作、交流、交換、交易、播出(含相關廣告播出)的管理工作;承擔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工作;承擔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開辦視頻點播業務的審核、報批工作;管理社會公共場所電視大螢幕;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智慧財產權管理方面的有關工作。
(四)計畫財務股
編制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並具體組織實施;研究並擬訂廣播電視方面的經濟政策;承擔廣播電視有關專項經費及局機關經費和財務管理工作,對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管;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事業經費及、基本建設等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系統的統計和審計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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