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國土資源發展戰略的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地質環境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全市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情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管理監督,督查全市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承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年度計畫的管理、各類各業建設農用地轉用徵收審查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指導並按法定許可權審核市、區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情況。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
本數據來源於百度地圖,最終結果以百度地圖數據為準。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總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指導全市地籍調查、登記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審核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土地市場。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及採礦權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
十、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對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年報、初審登記,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承擔壓覆礦產資源初審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擬訂、實施全市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二、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工作,依法審批或審核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四、負責全市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報批和測繪工作證件、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負責市外測繪單位、外國或境外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全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或與有關單位合作測繪成果目錄;負責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查報批;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審查報批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拆遷;指導區縣及市級有關部門的測繪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及科級幹部,負責管理區國土資源分局領導班子及系統人員;負責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
十六、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機關黨委 | 局辦公室 | 財務科 | 法規監察和行政審批科 | 土地利用科 | 綜合規劃科 |
耕地保護科 | 地籍測繪科 | 地質環境科 | 礦產資源科 | 人事教育監察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