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濰坊市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城鄉規劃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
(三)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規劃方案的審查報批工作。
(四)負責全市村鎮規劃管理工作,編制和實施社區中心村居民聚集融合區規劃和城中村改造規劃。
(五)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審批和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
(七)負責市區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裝飾、亮化方案的審批;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及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大型廣告牌的規劃審批。
(八)負責全市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和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工作,組織市區重要規劃項目和建築方案的招標及評審。
(九)組織開展城市規劃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負責國內外城市規劃學術及信息交流工作。
(十)負責全市各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規劃審批後管理工作;參與居住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負責違法建設工程處理過程中的規劃處理工作;負責規划行政複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