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領導
局長:陳勇
職責調整
劃入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局。
取消職責
1.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劃出職責
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初審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加強職責
1.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2.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力資源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組織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總體方案,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本養老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編報全市引進外國專家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政策;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負責審核、編報、組織執行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二)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分類、錄用、登記、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調任、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實施辦法,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推動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並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十五)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項目,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十六)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七)負責市直部門績效考核工作,承擔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
職能科室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設以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政務公開、保密、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群團、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負責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負責起草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諮詢工作。
(四)規劃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會同有關科室編制、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考錄、就業、培訓和軍轉安置等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統計管理和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統計工作;牽頭審核匯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數據,並負責統一對外發布;負責國際援貸款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就業促進科(掛高校畢業生就業科和農民工工作科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
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就業管理政策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
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六)市軍官轉業安置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和省駐濰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轉業軍官隨調隨遷家屬子女的安置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業技能大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查認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資格;會同有關科室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科室擬訂全市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口培訓、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定、考核認定、考試政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設定;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和省廳授權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評審委員會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省廳授權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組織評審和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落實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院士工作的有關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管理有關工作;承辦院士人選的推薦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遴選、申報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績效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勞動關係科。
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落實;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擬訂企業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有關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承辦為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選派工勤服務人員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的規定;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養老和失業保險科(掛農村社會保險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費率、費基及保險費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失業基金支出項目的審定工作;擬訂被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遺屬補助待遇申領資格的認定工作。
(十三)醫療和生育保險科。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費基以及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疾病、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四)工傷保險科(掛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費基及保險費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政策、辦法;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勞動能力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待遇政策;負責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能力鑑定。
(十五)監察監督科。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監察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六)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受理、協調、督辦信訪事項;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維護穩定工作。
(十七)外國專家辦公室。
擬訂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出國(境)培訓、引智成果示範推廣及國際人才交流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綜合信息管理及宣傳工作;負責審核、編報全市引進外國專家、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項目、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國文教專家聘請單位年檢、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專家證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友誼獎”、“齊魯友誼獎”的初選申報和“鳶都友誼獎”的評選表彰工作;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初選申報、市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基地的評選命名及監管工作;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管理辦公室
市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主要設定以下職能部門:
1.職位管理和考錄科。
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實施辦法和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任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信息統計和備案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管理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指導考試命題專家隊伍建設,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2.考核獎懲科。
組織起草有關公務員管理綜合性政策規定;擬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擬訂公務員申訴控告實施辦法;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擬訂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實施辦法;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
,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
,推動職業道德建設;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機關行政編制6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4名,
市外國專家局局長(外國專家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市公務員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
正科級領導職數21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外國專家局副局長(外國專家辦公室副主任)2名;
公務員管理辦公室副主任2名,由相關業務科科長兼任)、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
其他事項
(一)勞動就業工作的行政職能不再委託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承擔,市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中心不再加掛市就業服務局牌子。
(二)職責中涉及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範圍分別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所屬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