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成立1983年,地址:濮陽市人民路政府綜合辦公樓
組織領導全區的審計工作,監督檢查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查處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經濟活動財務收支中的不當事項,保障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事項
(一)依法進行下列審計
1、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
2、區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區屬事業單位及其他接受財政撥款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
3、對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
4、區屬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
5、區屬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行政事業單位有經濟責任的正、負職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6、區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開工前和竣工決算審計。
7、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福利、優撫救濟費,救災、扶貧基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財務收支的審計。
8、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有關審計事項。
(二)對與區財政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審計調查。
(三)對區屬各部門和企事業組織的內審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受理與審計工作有關的來信來訪和舉報。
(五)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審計依據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審計工作程式及時限
(一)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要在實施審計3日前,由審計組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實施審計。審計人員通過被審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三)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審計組實施審計後,在向局提交審計報告前,徵求被審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自接到審計報告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連同審計報告交回我局,逾期未予交送的視為同意審計報告的意見。
(四)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我局要在收到審計報告30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決定送達被審單位和有關單位。如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送達,必須向被審單位和有關單位說明其原因。
(五)審計複議。被審單位如對我局作出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決定15日內向市審計局申請複議,複議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
四、審計結論公開。我局將把審計查出的問題和查處意見通過檔案形式發給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
五、審計繳款公開。我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收繳的資金,由被審單位直接繳區財政局。
六、審計人員工作紀律
(一)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堅持依法監督,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二)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事項時,與被審單位或者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審計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審計人員在其執行公務時,不準接受任何形式的饋贈,不準參加有礙公正執行公務的各類宴請和娛樂活動。
(五)審計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要文明執法、文明辦公、文明服務、文明舉止,樹立良好的公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