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濟陽縣委、濟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陽縣人民政府機 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濟陽發〔2010〕8號),設立濟陽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 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我縣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擬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政策和技術規程、規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鎮(街道)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礦山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負責審核各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監督規劃的執行情況;參與審核城鄉總體規劃;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負責全縣城鄉地籍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土地確權、調處權屬爭議;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負責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負責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及批後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土地供應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擬訂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供後監管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土地收購(回)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的制定與更新,對中介機構評估的縣區內宗地地價進行備案登記管理;負責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和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全縣規劃礦區的管理工作;負責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工作;負責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分工
李 萍 黨組書記、局長
董悅彬 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成華 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道善 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萬江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顏 玲 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法規信訪科牌子)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息、督辦、後勤管理服務和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訟、聽證相關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普法宣傳教育,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負責開展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建設;負責縣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365為民服務中心轉辦事項和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受理事項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擬訂有關規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報和實施本系統年度財務計畫;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業務專項經費的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固定資產的登記、核銷、管理等工作。
(二)規劃用地科(掛耕地保護科牌子)
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編制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和基本農田保護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相關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規模的審核工作;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擬訂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政策;參與制定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負責實施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立項、驗收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和征地補償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擬訂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轉讓、供後監管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土地收購(回)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地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基準地價的制定與更新,對中介機構評估的縣區內宗地地價進行備案登記管理。
(三)地籍管理科
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負責全縣城鄉地籍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負責土地確權、調處權屬爭議;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土地調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土地調查數據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地籍調查、登記發證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四)地質礦產科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負責全縣規劃礦區的管理工作;負責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1人。領導職數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長(主任)4人。可配備工勤人員1名。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等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由縣水務局辦理《取水許可證》,縣國土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審核採礦登記相關資料,上報辦理《採礦許可證》。
(二)礦井關閉監管和廢棄礦井治理職責分工按市編辦濟編辦發〔2008〕19號檔案執行。
(三)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