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人事科牌子)
(一)科室職能
負責政務、行政事務、外事、財務和幹部管理、人事勞動工資及全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註冊安全工程師等有關工作。
(二)主要職責
1、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局機關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
2、承擔機關公文處理、政務信息、保密管理、檔案、信訪(含安全生產隱患、事故及違法案件舉報受理)、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的籌備組織、大事記撰寫等日常政務工作和政務公開工作,督查督辦有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局領導重要批示落實情況。
3、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4、負責機關值班、保衛、對外聯絡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
5、負責機關節能降耗、機關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
6、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
8、承擔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計畫生育、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9、承擔機關作風建設、督查、黨群工作等。
10、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11、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12、承擔全市安監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工作。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與行政許可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重大政策研究、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新聞宣傳、安全文化建設和重要檔案起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集中受理、發證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行政審批大廳視窗的工作。
(二)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和擬訂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實施工作。
2、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重要政策和措施的建議,負責典型經驗的總結推廣工作。
3、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實施。
4、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
5、負責局機關的法制管理、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的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法制建設。
6、組織起草重要檔案,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
7、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
8、組織指導全市安全文化建設工作。
9、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操作人員資格認證的受理、核發工作,以及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相關行政許可的受理、核發工作。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規劃科技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安全生產規劃、科技、信息化、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和培訓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1、組織擬訂全市中長期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安全科技規劃,負責報送年度規劃的落實及規劃的統計、匯總工作。
2、組織擬訂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統計規程、標準。
3、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和較大以上事故風險,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4、承擔全市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分解落實工作。
5、組織全市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的申報及實施工作。
6、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技術示範及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鑑定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安全科研經費。
7、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城市、安全生產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產業園的規劃、創建工作。
8、承擔安全評價機構、安全標準化評審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機構等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9、承擔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產品生產企業資格保持狀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10、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培訓和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11、指導管理濟寧市安全生產協會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綜合監督管理科
(一)科室職能
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煤礦行業除外)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重要報告的起草工作。
(二)主要職責
1、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等情況。
3、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4、承擔市政府安委會組織的全市安全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的協調工作。
5、指導、協調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6、參與制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規程和標準。
7、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8、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隱患、事故及非法、違法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理編寫相關事故案例。
9、承擔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辦市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召開的會議;組織起草重要會議報告。
10、聯繫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濟寧高新區、濟寧太白湖新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負責匯總全市一般以上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編髮《安全生產簡報》。
11、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重大事故隱患的登記、建檔工作。
12、承擔全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安排、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13、負責以市政府安委會名義實施的評選表彰獎勵工作。
14、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5、承辦市政府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濟寧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一)科室職能
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
(二)科室職責
1、制定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2、組織編制職責內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負責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工作。
3、負責市局綜合監管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建設,指導全市各級監管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建設。
4、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應急救援資源綜合監督管理,建立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資料庫。
5、組織、指導、協調較大及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6、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的接收處理和上報工作;協調、調度有關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參加事故搶救。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科技創新、成果推廣工作,參與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對外合作與交流。
8、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訓練、演習。
9、組織指導相關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非法、違法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整理編寫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案例。
10、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和省管的相關企業,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1、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安全培訓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等情況。
2、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規程和標準。
3、依法監督管理相關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4、承擔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5、指導、監督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6、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7、指導相關行業一般事故的查處及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8、指導推動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
9、指導、監督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和尾礦庫閉庫工作。
10、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11、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隱患、事故及非法、違法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理編寫相關事故案例。
12、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煤礦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13、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工商貿安全監督管理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和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和省管駐濟的相關企業,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1、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和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安全培訓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等情況。
2、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規程、標準。
3、依法監督管理相關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4、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和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的審查頒發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5、指導、監督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6、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
7、指導相關行業一般事故的查處及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8、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工作。
9、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10、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隱患、事故及非法、違法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理編寫相關事故案例。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全市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1、起草職業衛生監管規範性檔案,貫徹並組織實施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不含煤礦,下同)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
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不含煤礦)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不含煤礦)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測,組織指導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4、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不含煤礦)頒發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職業衛生檢查、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不含煤礦)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不含煤礦)培訓工作。
5、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
6、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
7、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和勞動者職業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8、組織指導相關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職業安全健康隱患、事故及非法、違法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理編寫相關事故案例。
9、參與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10、指導一般職業危害事故的查處及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單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和省管駐濟的相關企業,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1、依法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單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安全培訓和勞動防護用品等情況。
2、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規程和標準。
3、依法監督管理相關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4、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許可條件的審查、備案及相關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5、指導、監督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
6、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登記備案、建檔、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7、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8、指導相關行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及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
9、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10、組織指導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安全生產隱患、事故及非法、違法舉報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理編寫相關事故案例。
11、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
(一)支隊職能
負責監察市管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參與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專項整治及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及行政處罰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工礦商貿企業市管企業(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及職業安全健康執法檢查工作。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的具體工作由市局監察執法一科、監察執法二科、監察執法三科承擔。
(二)主要職責
1、組織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制度、規定、標準,並組織實施。
2、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情況的匯總和統計分析工作。
3、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工作;參與行政複議工作。
4、依法監察市管工礦商貿(煤礦除外)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情況。
5、組織實施開展全市工礦商貿(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參與全市各類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6、負責對市管企業、中央駐濟和省駐濟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及職業安全健康執法檢查,依法對相關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及市管企業一般事故實施行政處罰。
7、依法組織查處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健康事故及非法違法舉報案件。
8、協助調查處理相關的重大事故;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協調事故結案和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監察執法一科
(一)科室職能
牽頭全市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統計、培訓、宣傳等工作;負責中介機構的監察執法工作;牽頭民眾舉報案件、職業安全健康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煙花爆竹、建築等行業領域監察執法工作的指導督查;組織、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市安全生產監察執法科室工作的綜合協調、調度。
(二)科室職責
1、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行政監察執法和行政處罰權,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按計畫開展)和行政處罰。
2、負責督導檢查各縣市區在煙花爆竹領域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市管以上建築企業、中介機構及相關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的執法監察工作,指導全市建築行業執法監察工作的開展;負責民眾舉報案件的牽頭和職業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查處相關行業的重大違法案件。
3、監督、指導和協調微山、魚台、汶上、梁山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依法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4、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調查處理相關行業的重大事故,組織、協調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協調事故的查處和落實情況。
5、牽頭執法監察工作會議、業務培訓和執法考核的籌備、組織工作,監督監察工作會議決議的貫徹落實情況。
6、承擔相關行業的案卷管理和上報、備案工作。
7、負責全市執法監察的計畫匯總統計報表工作,負責相關行業執法監察工作的新聞宣傳,負責執法監察綜合性材料工作。
8、完成局和支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監察執法二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建材、有色、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和省管駐濟的企業,下同)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行業職業安全健康執法監察工作;組織、參與相關行業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科室職責
1、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行政監察執法和行政處罰權,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按計畫開展)和行政處罰。
2、負責監察市管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建材、有色、機械、輕工、紡織、菸草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情況,組織或督導縣(市、區)查處相關行業的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工作。
3、監督、指導和協調中區、曲阜、泗水、嘉祥等縣市區的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依法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4、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調查處理相關行業的重大事故,組織、協調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協調事故的查處和落實情況,參與魯西分局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承擔相關行業的案卷管理和上報、備案工作。
6、協助開展執法監察會議、業務培訓、執法考核、相關行業的新聞宣傳等工作。
7、完成局和支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監察執法三科
(一)科室職能
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長輸管道運輸單位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和省管駐濟的相關企業,下同)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綜合監督管理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含中央和省管、市管的相關企業,如電力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的企業等,下同)的安全生產及職業安全健康執法監察工作;組織、參與相關行業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
(二)科室職責
1、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行政監察執法和行政處罰權,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按計畫開展)和行政處罰。
2、負責監察市管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非藥品類易製毒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情況,組織查處相關行業的重大違法案件。
3、參與、協調公路、水運、鐵路、電力、水利、林業、軍工、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監察工作。對相關行業的重點企業實施執法監察。
4、監督、指導和協調任城、兗州、鄒城、金鄉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依法開展執法監察工作。
5、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較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助調查處理相關行業的重大事故,組織、協調相關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協調事故的查處和落實情況。
6、負責相關行業的案卷管理和上報、備案工作。
7、協助開展執法監察會議、業務培訓、執法考核、相關行業的新聞宣傳等工作。
8、完成局和支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安監局下設濟寧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主要職責是:為全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供情況分析和對策建議;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專家對較大事故調查處理提供技術分析;承擔重大安全生產科技項目開發工作;承擔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收集整理工作;承擔丙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的技術審核工作;承辦全市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安全資格考試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度假區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 (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市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十)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