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商標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一)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四)對獲得商標國際註冊的單位或個人,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勵; (六)對獲得普通商標國內註冊的單位或個人,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500元獎勵。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濟寧市商標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濟政辦發〔2011〕47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濟寧市商標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濟寧市商標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標事業發展,鼓勵企業進行品牌培育,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根據國務院 《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和《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負責全市促進商標事業發展獎勵的組織、審核等工作。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本轄區促進商標事業發展獎勵的有關工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商標事業發展獎勵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促進商標事業發展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的對象為:
(一)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山東省著名商標、商標國際註冊、農產品商標註冊及普通商標國內註冊的單位或個人;
(二) 在年度商標事業發展考核中取得前三名位次的縣 (市、 區)人民政府;
(三)在商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獎勵標準:
(一)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二)對獲得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三)對獲得山東省著名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四)對獲得商標國際註冊的單位或個人,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3000元獎勵;
(五)對獲得農產品商標註冊的單位或個人,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800元獎勵;
(六)對獲得普通商標國內註冊的單位或個人,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500元獎勵。 同一單位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獲得前款所列2個以上(包括2個)獎項的,只對最高等次的獎項進行獎勵。 對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山東省著名商標、商標國際註冊、農產品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國內註冊續展的單位或個人, 不再獎勵。
第六條 依據年度商標事業發展考核結果,對考核取得前三名位次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對商標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獲得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商標並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在獲得之日起六個月內憑單位營業執照或個人身份證向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山東省著名商標批准檔案;
(二)獲得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商標國際註冊、農產品商標註冊、普通商標國內註冊的商標註冊證書。
第八條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應自收到本辦法第七條所列申請獎勵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對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申請獎勵材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予以獎勵或不予獎勵的決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予以獎勵決定的,市財政或受益財政應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到獲獎單位或個人;作出不予獎勵決定的,應向申請獎勵單位或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促進商標事業發展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執行中據實核撥。
第十一條 獲獎單位或個人應將獲得的促進商標事業發展獎勵資金用於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商標培育、品牌宣傳推廣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商標,是指在本辦法施行後獲得的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山東省著名商標、國際商標、農產品商標及國內普通商標。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縣(市、區),包括濟寧高新區和濟寧北湖新區。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8 日起施行。
附:1.濟寧市促進商標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單位申請表(略)
2.濟寧市促進商標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個人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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