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提高項目管理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重點項目對“打造四個中心,建設現代泉城”的重要支撐作用,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點項目,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能夠有效帶動區域經濟和行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發展後勁,對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為“打造四個中心,建設現代泉城”建設提供有力支撐的骨幹項目。具體包括:
(一)列入市級重點項目庫的項目;
(二)列入國家重點和省重點項目庫的項目;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三條市級重點項目實行“儲備庫—預備庫—建設庫”三庫聯建管理。對已簽約或初步落實的項目納入儲備庫管理,儲備庫項目經評審合格後納入預備庫管理,預備庫項目經市政府研究確定後,作為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庫管理。
第四條市發改委作為全市重點項目的總牽頭單位,負責重點項目全過程綜合管理,承擔重點項目計畫編制、日常管理、調度推進、協調服務、稽察考核等工作。具體工作由市重大項目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五條各縣(市)區政府、市有關部門、各市級投融資平台作為重點項目推進責任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推進責任單位),要加強對所屬重點項目建設推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推進過程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確定
第六條申報市級重點項目,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打造四個中心項目。年度投資規模製造業、服務業等項目應當在1億元以上,科技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以及重大結構調整升級項目可放寬至50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一般在4500萬元/公頃以上;產出強度在900萬元工業增加值/公頃以上;稅收回報強度在225萬元/公頃以上。
(二)建設現代泉城項目。
1.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等項目年度投資規模在1億元以上;
2.道路、橋樑、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規模在2億元以上;
3.安置區建設、公租房建設、舊村改造等棚改舊改項目年度投資規模在1億元以上;
4.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項目年度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市重點項目按照如下程式申報:
(一)各縣(市)區(含濟南高新區,下同)、市有關部門、各市級投融資平台按照重點項目的標準和要求,於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發改委提出擬列入下一年度市級重點項目的書面申請。
(二)申報市級重點項目應提報項目簡介(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建設內容及規模、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經濟及社會效益分析等),並提供已取得的相關前期手續。
(三)市發改委負責組織審核各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經評審形成年度市級重點項目安排建議,報請市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項目推進與管理
第八條實行重點項目定期調度通報制度。重點項目實行每月一調度、半年一通報。各項目推進責任單位應確定重點項目信息管理工作責任人及信息聯絡員,具體負責重點項目信息收集報送和反饋,每月5日前,將上月重點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報送市發改委。
第九條建立重點項目網上跟蹤服務制度。建設重點項目網上跟蹤服務系統,形成統一編號的重點項目電子檔案,跟蹤記錄重點項目從手續辦理到竣工的各個環節,督促相關單位加快項目手續辦理。
第十條建立重點項目節點推進機制。市發改委根據項目推進責任單位提報的月度建設計畫,制定並公布市級重點項目節點工作計畫,定時限、定標準、定任務,建立台賬,分類指導,加快項目推進,確保早實施、早見效。
第十一條建立重點項目聯席會議制度。市發改委定期召開協調會議,調度重點項目建設推進情況,提請市政府召開重點項目聯席會議,著力研究解決重點項目土地、資金等要素保障問題。
第十二條建立重點項目聯合交辦督查制度。市發改委負責匯總提出制約重點項目進度的相關問題,並配合市督查部門實施督查,向推進不力或服務保障不到位的項目推進責任單位下達市級重點項目推進督辦通知單。
第十三條建立重點項目問題分級解決機制。對重點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項目推進責任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在第一時間予以協調解決;確需市級層面協調解決的,項目推進責任單位要及時報市發改委匯總,通過聯合交辦督查、市重點項目聯席會議、市重大產業發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研究決策等方式分級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實行重點項目動態調整機制。市級重點項目計畫下達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投資政策調整、市場環境變化和項目推進等情況,對需要終止、暫停或新增的重點項目,由項目推進責任單位於每年7月31日前提出調整申請,經市發改委審核匯總並報市政府批准後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強化市級重點項目中政府投資項目監管。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意見》(濟政字〔2014〕3號)規定,依法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等;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投資額度進行建設,嚴禁擅自突破;建立完善項目後評價制度,不斷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對教育、衛生、文化、城市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全面推行代建制,嚴控項目規模、標準和投資。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重點項目實行綠色通道管理。市發改委牽頭負責綠色通道項目管理,最佳化再造重點項目審批流程。
(一)建立批前輔導機制。市發改委會同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審批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特性、審批要求等制定項目審批指南,採取批前集中輔導形式指導項目建設單位熟悉審批流程,準備相關申請材料。
(二)探索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和容缺辦理制。試點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變事前監管為事中事後監管。由市發改委會同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啟動綠色通道審批,各相關審批部門根據職責進行容缺受理審查。待達到法定審批條件後,各相關審批部門依法出具正式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實行審批服務代辦制。市、縣(市)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作為代辦單位,負責安排專職項目代辦員,建立服務台賬,為市級重點項目無償提供全過程代辦服務。超出本級政府許可權的審批手續及其他公共服務事項,可根據項目建設單位要求提供幫辦、協辦服務。
第十八條優先配置土地資源。國土資源部門在安排年度用地計畫指標時優先保障重點項目建設,各縣(市)區不得擅自挪用調整。
第十九條優先保障建設資金。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安排建設資金計畫時,優先安排重點項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建設資金。市有關部門優先為市重點項目爭取上級資金支持,通過各類銀企洽談活動引導金融機構優先支持重點項目。
第二十條加快環評手續辦理。環保部門要加快市重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凡在開發區、園區等特定區域已實施區域性綜合環境影響評價的,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簡化在該區域內落地的單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和審查程式。
第二十一條全面推進區域性綜合評價評審。在開發區域或連片區域推行綜合評價評審制度,將進區項目分別評價評審改為按區域統一編報,形成整體性評價評審,實現區域內建設項目共享共用評價評審結果。
第二十二條加大財政保障力度。每年從市籌基建資金中列支重點項目專項工作經費2000萬元,用於項目策劃包裝、項目庫建設、項目評審、項目前期補助、項目協調服務、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等。
第二十三條推行重點項目配套服務承諾制度。制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配套服務項目清單,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的配套服務要求,協調有關單位出具配套服務承諾函並承諾服務時限,確保項目後續建設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最佳化項目建設環境。建立市級重點項目掛牌保護制度,實行重點項目駐地鄉鎮(街道)領導“周走訪”、駐地公安部門“日巡邏”、“定期排查”等制度,依法快速打擊強買強賣、強攬工程、敲詐勒索、阻工鬧事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二十五條完善重點項目考核獎勵辦法。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分解下達重點項目專項目標任務,就年度投資計畫、工程形象進度以及有關部門對各重點項目的支持服務情況進行跟蹤、督查和考核。市政府根據考評結果,對在重點項目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實行重點項目退出機制。市級重點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以及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其重點項目資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資源。要素資源無法收回的,按項目隸屬關係等額扣除相關單位下年度要素資源配置指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2012年9月22日制發的《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重點項目推進實施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2012〕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