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濟南市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暫行規定的通知
濟政辦發〔2011〕1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濟南市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各類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家庭、引進人才、新就業單身職工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社會組織建設和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堅持“政府引導、規範運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組織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籌資金(嚴禁向職工集資、借款)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也可與政府或社會組織之間通過合作方式建設。
第六條 社會組織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土地性質原為劃撥的,暫不改變用地性質;原為出讓的,不改變用地性質,不繳納用地差價。
第七條 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社會組織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 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經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後,按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政策;建設和運營管理方面涉及的稅費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
第九條 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或公寓。套型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建築設計要符合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十條 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建設單位持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初步方案、土地使用證、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有關材料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出具初審意見後,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會審,核准後出具《濟南市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核准意見》。
(二)建設單位持《濟南市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核准意見》及其他相關資料到市發改、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參與公共租賃住房施工圖聯審。
(三)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建設單位持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報告、房屋面積測量報告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辦理《濟南市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審查確認意見》,並據此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確權手續。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辦理用地手續時,維持土地原證載用途不變,原權屬主體不變,在土地登記簿及土地權屬證書中註明該宗地用於公共租賃住房,此類用地不得轉讓、分割、抵押等,土地處置時須按原證載用途評估土地價值。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辦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記,不辦理分戶產權,房屋權屬證書中應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合作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共有,產權份額按投資比例確定;房屋權屬證書中應註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額,其使用權、管理權及收益權由合作各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符合我市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標準的職工家庭、引進人才可承租成套住房,單身職工只能承租集體宿舍或公寓,居住集體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不得出售,配租方案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如有剩餘房源,經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後,統一向全市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不予審批,市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予確權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標準建設的;
(二)借公共租賃住房名義,變相搞福利分房或商品房開發向社會銷售的;
(三)出租對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城管執法、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應對社會組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監察部門應對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失職瀆職、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駐濟中央和省直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