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教育學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概況

濟南市教育學會於1980年6月25日成立。從成立至今共召開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三屆理事會。其中第三屆理事會是1996年1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成員共55名,常務理事13名。
濟南市教育學會自成立以來為濟南市教育事業的發展與改革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在普及教育理論,開展民眾科研方面,為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曾被評為省級先進學會和全國先進學會。

分支機構

目前濟南市教育學會下設23個分支機構。名單如下:
濟南市教育學會各學科(專業)研究專業委員會
1、中學數學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2、中學語文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3、中學外語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4、中學思想政治課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5、中學物理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6、中學化學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7、中學生物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8、中學地理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9、中學歷史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0、中國小勞動技術課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1、中國小音樂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2、中國小體育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3、中國小美術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4、國小數學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5、國小語文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6、國小常識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7、國小思想品德課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18、幼兒教育研究專業委員會
19、中國小德育研究專業委員會
20、中國小電子計算機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21、電化教育研究專業委員會
22、特殊教育研究專業委員會
23、學校管理研究專業委員會

濟南市教育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濟南市教育學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濟南市教育學會是全市教育工作者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山東省教育學會和濟南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為指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我市廣大教育工作者,開展教育理論與實際問題的探討和研究,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努力為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服務,為繁榮教育科學服務,加強學會自身建設,逐步把學會辦成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教育學術團體。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教育局、濟南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市民政局、市社科聯、省教育學會等上級部門的有關指示,並積極參加其組織的各項有關活動。
(二)協助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市教育科學研究所擬定市教育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深入地開展教育科研,教育科普,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等活動;
(四)加強教育信息交流,逐步拓寬對外交流渠道;
(五)編輯出版會刊、學術書刊和資料;
(六)交流推廣教育經驗和科研成果,組織教育科研成果的評獎活動;
(七)健全組織機構,加強網路建設,組織、協調、指導所屬區、縣(市)基層學會及專業委員會的教育科學研究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熱愛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科研人員和中等專業學校、高校的教師;
(五)教學經驗豐富、獲得中級以上職稱,熱心參加教學改革並取得一定成績的優秀中國小和幼稚園教師;
(六)有教育行政管理經驗,熱心從事教育科研活動的教育行政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科普作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全會工作,制定工作計畫,組織各項活動,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有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竺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10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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