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推進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規定

(二十五)依法行政報告制度。 (二十七)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 (三十)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濟南市推進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規定
《濟南市推進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規定》已經2011年3月22日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張建國
二O一一年四月一日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規範化、制度化,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依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法制教育
(一)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按照國務院領導幹部學法“五落實”(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的要求,各級各部門都要制定年度學法計畫,集體學法原則上每年不少於2次,提倡領導幹部業餘時間自學法律法規。
(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逐步提高法律知識在公職人員選用、錄用等考試中的比重;對擬從事行政執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員,要進行專項法律知識測試。 
(三)法制培訓制度。制定培訓計畫,適時組織領導幹部、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專門法律和新法律法規培訓,更新知識,提高素質。將依法行政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確保必要的課時。
二、完善決策機制
(四)重大行政決策公開徵求意見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決策,要採取座談會等多形式,通過媒體等多渠道,廣泛聽取多方面意見;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要經過聽證程式;徵集意見的採納情況,要以適當形式反饋社會。
(五)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擬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議題內容,要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研究。
(六)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事關經濟與社會發展和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要進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特別要對社會穩定、環境、經濟風險等方面重點評估。經評估存有不可控風險的,不予決策。
(七)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製度。對於事關經濟與社會發展、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決策,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決定。
三、改進地方立法
(八)編制立法計畫制度。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和依法行政進程,每年都要編制立法計畫。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階段黨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確定立法重點,由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實施。
(九)立法公開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項目都要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媒體公布等形式,公開徵求社會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反饋情況。重大立法項目,要組織專家學者論證。
(十)評估清理制度。探索開展對法規規章施行效果的評估研究,對立法過程成本、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進行分析論證。定期清理政府規章,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嚴格規範性檔案管理
(十一)合法性審查制度。各級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禁止超許可權或違背程式制發。檔案制發前要經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審查或經審查內容不合法的不能發布。
(十二)集體研究制度。制定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要在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基礎上由政府常務會議或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決定。
(十三)統一制發制度。各級政府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十四)備案管理制度。各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要在發布後的15日內報上級政府及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要在發布後的15日內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十五)有效期管理制度。各類規範性檔案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的,其效力自動終止。定期對各類規範性檔案全面清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規範行政執法
(十六)行政執法資格管理制度。各級政府要對各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逐一認定,並編制目錄向社會公開。法律變化引起部門職責變化時,要及時調整執法主體目錄。擬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要經過專門法制培訓考取執法證件,獲得執法資格,由政府法制部門(機構)錄入本級執法人員信息資料庫。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執法。執法資格實行動態管理,依據法律的更新和實際情況的變化,政府法制部門定期測試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達不到新要求的收回執法證件。
(十七)行政執法事項編碼管理制度。對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實行編碼管理,向社會公布目錄,未取得編碼的不得實施。法律變化引起行政執法事項增減時,要及時調整編碼目錄。逐步對行政徵收、行政強制等其他執法事項梳理確認後實行編碼管理。
(十八)標準裁量制度。根據經濟與社會發展實際,建立行政裁量基準,對各類行政執法事項的裁量標準予以細化、量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行使裁量許可權。
(十九)綜合執法制度。根據不同行政管理領域的特點,積極推行綜合執法,有效避免多頭執法、多層執法。推進綜合執法向多領域拓展、向基層延伸,引導有條件的鄉鎮在不同行政管理領域實行綜合執法。
(二十)案卷評查制度。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等行政執法案卷,特別是對行政執法中有關監督檢查紀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要立卷歸檔。各級法制部門(機構)要定期評查各部門的執法案卷,促進執法行為更加規範。
六、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一)信息公開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各級各部門要主動、準確地公開政務信息。編制、修訂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健全信息公開發布機制,維護、更新信息網站,落實信息公開載體。
(二十二)辦事公開制度。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都要把辦事公開透明作為工作的基本原則,拓寬辦事公開領域,依法公開辦事過程和結果,保障落實民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提高複議水平
(二十三)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制度。各級複議機關應當依法積極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異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的複議申請,擴大範圍,簡化手續,暢通渠道,穩步推進行政複議權相對集中工作。
(二十四)規範化辦案制度。採取聽證、庭審、專家論證、調解和解、集體研究等方式,保障當事人權利,提高辦案質量。堅決糾正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行為,切實維護民眾利益。
八、強化監督考核
(二十五)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各級政府每年要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報告依法行政情況,各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報告依法行政情況。
(二十六)行政執法電子監察制度。建設市級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分步實現各類行政執法網上運行。先期將市級行政處罰事項納入系統,實時監督;穩步推進電子監察系統向其他行政執法事項和縣(市)區拓展、延伸。
(二十七)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為行政執法監督員,允許其在必要時了解執法情況、查閱執法案卷,對各類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二十八)社會監督制度。對於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支持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曝光,一經查實的要依法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二十九)行政問責制度。因違背法定程式決策、行為不當、行政不作為、失職瀆職、拒不執行行政複議決定等行為,產生重大負面社會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十)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將依法行政情況納入科學發展綜合考評體系,並作為評價業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各部門要將貫徹本規定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的關鍵措施,加強領導,明確任務,強化責任,穩步實施。各級監察、法制部門(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指導,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力爭用2年時間構建起符合法律要求、切合工作實際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促進我市法治政府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實現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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