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專用通信的管理,保障公用通信網與專用通信網協調發展,提高通信質量,維護通信秩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用通信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專用通信是指通信主管部門以外的部門或單位自行建設或租用的通信設施。
第四條 濟南市電信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專用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專用通信網與公用通信網建設必須統籌規劃、協調發展。
電信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用通信專業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
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專用通信工程,需要建設用地的,應當首先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市內專用通信設施的部門或單位,如需接入公用通信網,應當在購置設備前,持下列檔案到電信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 新建、擴建、改建專用通信設施申請書;
(二) 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用通信種類、組網方案、發展規劃、技術標準以及設備性能要求等;
(三) 管理、技術人員情況證明。
無線專用通信設施如需接入公用通信網,還應向電信主管部門提供無線電管理部門的建台批覆檔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
電信主管部門接到有關部門或單位設定專用通信設施申請後,對新建專用通信設施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改建、擴建專用通信設施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答覆。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省內及省間專用通信設施或專用通信單位自行建設長途通信線路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已批准設定專用通信的部門或單位合理建設,選用合格並定型的通信產品,無郵電部“進網許可證(批文)”或“質量認證”的通信產品、不得使用。
專用通信工程由電信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具備通信工程相應資質證書的企業,經電信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取得登記許可證後,方可承擔專用通信工程的設計、施工項目。
未取得登記許可證,擅自進行專用通信工程設計、施工的,電信主管部門對該工程項目不予組織驗收,其專用通信設施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網使用。
第十一條 專用通信單位應當執行郵電部的有關技術、業務管理規定,定期向電信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業務報表和設備運行數據等資料。
第十二條 專用通信的機、線、電源等設備可由專用通信單位自行維護,也可以委託電信企業維護。
專用通信單位或其維護單位應當保證接入公用通信網的設備運行質量符合郵電部部頒標準。
電信企業應當為接入公用通信網的專用通信單位提供諮詢和服務,定期對其使用的中繼線、中繼設備進行測試,在規定的時限內修復通信障礙。
第十三條 專用通信單位的用戶交換機如接入公用通信網使用,其中繼線的配備應當符合郵電部部頒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配足,逾期未配足的,電信主管部門可予以強制調配或增配,所需費用由專用通信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為專用通信網提供諮詢和服務,支持和幫助專用通信網通過必要的技術改造與公用通信網聯通
專用通信網進入公用通信網的,應當向電信主管部門申請,報經省郵電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專用通信網單位應當承擔擴充公用通信網相應的建設費用。
第十五條 專用通信網以全自動方式與公用通信網聯網後,在已核實使用的號碼資源範圍內進行網路改造、設備更新或擴容的,應當由電信主管部門組織會審;使用的號碼超過已核實的範圍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電信主管部門對專用通信單位使用的與公用通信網接口的設備實行年審檢測制度。
第十七條 接入公用通信網的專用通信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機、線、話務人員,經電信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其培訓、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
專用通信工作人員未經培訓即上崗工作,影響公用通信網通信質量的,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停閉其中繼線。
第十八條 專用通信單位安裝、使用專用通信設施不當給公用通信網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阻斷通信損失。
第十九條 接入公用通信網的專用通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資費政策和資費標準,並按時向電信企業繳納各項費用。
第二十條 專用通信單位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經營公眾通信業務或對外出租。
專用通信單位利用專用通信設施對內安裝住宅電話,應當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
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電信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專用通信單位可以臨時經營部分基礎電信業務。
申請經營“向社會放開經營電信業務”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設定交換機的賓館、飯店等飲食服務單位,受電信企業委託,取得《通信行業管理登記證》後,可以經辦委託範圍內的公眾通信業務。
第二十二條 獲準經營或者受委託經營公眾通信業務的單位,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布由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專用通信網單位應當做好專用長途電路與公用通信網的隔離工作,其長途電路不得旁路公眾長途業務,並接受電信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未經電信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通信發展規劃;
(二)自行拆改用戶交換機中繼設備或者更換用戶交換機型號;
(三) 擅自將普通電話線改為中繼線或將中繼線改為普通電話線,或將普通中繼線改為經營性中繼線;
(四) 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五條 獲準經營或受委託經營部分公眾通信業務的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擅自經營核准經營範圍以外的通信業務;
(二)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
(三) 拒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或管理費用;
(四) 其他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時,經市政府批准,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對專用通信實行臨時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二十七條 專用通信設施運行質量影響公用通信網運行質量的,電信主管部門可以停閉其中繼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由電信主管部門停閉或者拆除其中繼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電信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收入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一條 電信主管部門實施專用通信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濟南市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電信執法人員的檢查和管理。
電信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妨礙、干擾電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在專用通信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電信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電信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