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改革公務用車制度,規範公務用車運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積極推進廉潔型機關和節約型社會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創新制度、分類保障。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堅持統籌協調、政策配套。妥善處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種利益關係,分級、分類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有機銜接。
3.堅持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各地各部門按照中央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制定改革實施方案,省級黨政機關先行示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機關加快實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進。
4.堅持厲行節約、降低成本。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後,全省及省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成本節支率均不得低於中央規定的比例。
(三)總體目標
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中央部署有序推進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切實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二、參改範圍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在線上關,民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在編在崗的廳(局)級及以下公務員、參公管理人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先行參加本輪改革。
鼓勵省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範圍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省安全系統公務用車改革,經批准後單獨啟動實施。市及市以下地稅系統參加同級政府的公務用車改革。非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改革,待中央有關政策出台後另行部署。
三、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改革後,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要與差旅費保障範圍搞好銜接。
規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後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二)合理確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綜合考慮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的要求,全省公務交通補貼劃分7個補貼層級,每人每月的公務交通補貼不得高於以下標準:廳局級正職1690元、廳局級副職1560元,縣處級正職1040元、縣處級副職960元,鄉科級正職650元、鄉科級副職600元,科員辦事員和機關工勤編制人員500元。各市的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根據本地實際確定。
允許參加車改單位從本單位公務交通補貼總額中劃出一定的比例進行單位統籌,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問題,統籌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自行制定。
各市之間的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同一市域內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省級黨政機關和濟南市執行同一標準。駐濟南以外的省屬參加車改單位執行當地的補貼標準。
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後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司勤人員崗位,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對未留用的在冊正式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對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員,要做好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的終止、解除工作,並依法進行經濟補償,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四)公開規範處置公務用車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範處置。要制定處置辦法,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範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駛、鑑定評估、移交車輛、公開拍賣、收入上繳、核銷賬務六個步驟進行,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參改車輛的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閒置浪費,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四、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強定向化保障車輛管理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於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並確保達到一定比例,配備標準及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印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會化監督的有效形式和具體辦法。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改革前未配車的單位,改革後亦不得增配車輛。
1.按以下原則和標準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
省級黨政機關根據編制總量和工作性質可保留5輛以內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省機構編制部門單列編制、數量在50人以上、相對獨立或駐濟南以外的部門屬處級參改單位,可單獨核定1至2輛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部門內設機構(不含相對獨立的廳級內設機構)以及駐濟南的其他處級參改單位,不單獨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其人員編制與所屬的機關本級合併計算,相應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由所屬機關統一保障。
市、縣(市、區)級黨政機關按照從嚴控制總量、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在符合公務交通成本節支要求的前提下,全省市級黨政機關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的總量按照不高於各市市屬部門(含符合參改條件的市屬功能區管理機構)總合計數的200%核定;全省縣(市、區)級黨政機關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的總量按照不高於各縣縣屬部門(含符合參改條件的縣屬功能區管理機構)總合計數的150%核定。各市、縣(市、區)的具體保留數量,分別由省、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綜合考慮機構數量和編制規模等因素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市、縣(市、區)黨政機關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根據中央和省的車改政策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鄉鎮(街道)一般可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車輛1至2輛,地處偏遠或山區的可保留3輛。
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2.按以下原則和標準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在中央確定的17個執法部門內,省、市、縣(市、區)分別按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一般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數的40%、60%、70%保留;在中央確定的執法部門之外,擁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執法執勤職能、具有專門的執法執勤機構和人員、需要經常性外出開展執法執勤工作的其他部門,其執法執勤車輛應嚴格配置在相關一線崗位並嚴格控制總量,省、市、縣(市、區)分別按各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執法執勤車輛編制數的30%、50%、60%保留。省屬駐濟以外單位按照當地同級保留比例執行。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和其他具有執法執勤職能部門的執法執勤車輛的保留數量超過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輛相應核減該部門的公務交通補貼6萬元;保留比例超過原編制數90%的,不再發放該部門公務交通補貼。
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各級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跨部門綜合性執法用車平台並於兩年內到位。鼓勵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根據實際情況選配專用機車作為執法執勤交通工具。
3.符合保留條件的各類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繼續保留。
4.調研、接待等集體公務出行用車,原則上以社會化方式提供。確有特殊要求、無法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的,可適當保留部分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市、縣(市、區)可分別按照保留公車總數1%的比例保留調研、接待用車,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辦公廳單獨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
(二)完善財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公務交通費用預算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務核定補貼數額,待應取消車輛封存、上交後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監督檢查
把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及政務公開範圍。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民眾舉報,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鼓勵公務出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服務體系,完善計程車市場化運營管理方式,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部分汽車租賃公司,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製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後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工作紀律,明確工作責任。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通知》精神,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省發展改革委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牽頭擬訂全省公車改革總體方案、省級黨政機關公車改革實施方案。省機關事務局負責省級黨政機關取消車輛的處置以及保留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其他車輛的編制核定和配備使用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相關配套政策。省財政廳負責執法執勤用車改革以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測算、制定和發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擬訂相關配套政策,按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規定,辦理已處置車輛的賬務核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司勤人員安置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擬訂相關配套政策。省審計廳負責對公務用車改革全過程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省國資委根據省車改工作部署,負責省級國有企業公車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研究擬訂相關政策。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分別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市、縣(市、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省直各部門(單位)要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各市和省直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須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實施。已先行改革的市、縣(市、區),要按照本方案統一規範執行。
(二)精心組織,紮實推進
各地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深入調查研究,細緻統計測算,周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省級黨政機關先行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改革任務。
(三)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切實加強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輿論宣傳工作,做好政策解讀,闡釋改革的目的和意義,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民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