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

第四條濟南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條本市的園林綠化工程,必須由持有相應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執行,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濟南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第一條

為加強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確保施工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濟南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包括園林綠地工程施工和園林設施工程施工。
園林綠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專用綠地、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中的綠化施工。 園林設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園林道路、亭、廊、園牆、園林小品及其他園林設施工程施工。

第四條

濟南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條

本市的園林綠化工程,必須由持有相應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六條

申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資質等級申報書、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件、已開業企業的統計年報及其他有關證件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資質審查;
(三)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將符合一、二、三級園林施工企業等級條件的,報省建委審批,對非等級施工企業直接進行審批。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或偽造資質等級證書,也不得將資質等級證書出租、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八條

外地施工企業進入本市承包園林綠化工程,必須持有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營業執照。

第九條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准的經營範圍承包園林綠化工程。確需越級承包工程的,必須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應與主體工程設計同時進行,並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市區內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占地面積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由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二)縣(市)城及建制鎮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占地面積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由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經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時,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設計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並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資質等級證書或者擅自超等級範圍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並按工程造價的10%至30%處以罰款;
(二)塗改、偽造、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按損失額10%至20%處以罰款;
(四)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未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責令其補辦驗收手續,並按工程造價的5%至10%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罰款數額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執行,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罰款數額超過一千元的,屬市區內的,須經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由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執行;屬各縣(市)城、建制鎮的,須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執行,並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無營業執照或者塗改、偽造、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濟南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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