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監督:行政法務司
職能:對登記及公證部門和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籌設及運作方面提供財政支援,以及對在法務局職責範圍內進行的法律領域及社會重返方面的特殊項目提供財政支援。
性質:行政及財政自治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張永春
職權
公庫是由一行政委員會管理,其職權為︰
.就一切與管理法務公庫有關的事宜作出決議,但法律或規章規定不屬行政委員會職權范圍者除外;
.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作出構成法務公庫負擔的開支及其她資源運用;
.接受未有設定負擔的贈與、遺產及遺贈;如屬已設定負擔者,則負擔額須在行政委員會作出開支的職權範圍之內;
.將本身預算及管理賬目提交有職權實體核准;
.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許可以最理想的價格轉讓法務公庫的物品、用具及動產;
.就不屬行政委員會本身職權範圍但有利於法務公庫進行適當財政管理的措施,向監督實體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