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法務局之職責為:(一) 協助制定法務政策;
(二) 負責編制或協助編制屬行政長官及政府許可權的法律提案、規範性檔案或其他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檔案的草案;
(三) 根據上級指示,翻譯上項所指草案及被要求翻譯的其他草案;
(四) 統籌法律翻譯事務,研究並建議採取措施,使(二)項所指草案內使用的法律技術辭彙統一;
(五) 促進及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信息的提供及推廣工作;
(六) 在本身職責範圍內,與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及其他實體合作;
(七) 負責登記與公證機關的行政及財政管理;
(八) 在登記與公證機關以及私人公證員範圍內制定規章,並作出技術指導及監管;
(九) 負責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制度及社會重返方面的組織與運作;
(十) 促使執行有許可權法院所命令採取的司法措施;
(十一) 根據有關法例的規定,監管由機構進行之自願仲裁的運作;
(十二) 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執行以上各項未列舉的其他工作,但此等工作按其性質須屬於法務局一般職責範圍內。
組織架構
一、法務局之機關為:(一) 局長,由兩名副局長輔助;
(二) 登記暨公證委員會;
(三) 社會重返委員會。
二、法務局為履行本身職責,設有以下附屬單位:
(一) 法律草擬廳;
(二) 法律翻譯廳;
(三) 法律推廣廳;
(四) 查核暨申訴廳;
(五) 社會重返廳;
(六) 行政暨財政管理廳;
(七) 信息處。
三、法務局尚設有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
四、在法務局範圍內,設享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的法務公庫。
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7 | ||
處長 | 4 | ||
登記官及公證員 | — | 登記官及公證員 | 4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4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28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7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8 |
信息 | — | 信息助理技術員 | 3a)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0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6 |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4a) |
a)出缺時予以撤銷
局長許可權
局長之許可權
局長之許可權包括:(一) 領導及統籌法務局總體工作,並對各附屬單位及從屬機構進行監管、查核及監察;
(二) 統籌工作計畫及預算案的編制工作,並將之呈交上級審閱;
(三) 編制法務局工作報告;
(四) 核准法務局須遵守的規定或指示;
(五) 對外代表法務局;
(六)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許可權,以及獲法律或法規賦予的其他許可權。
副局長之許可權
一、副局長之許可權包括:(一) 輔助局長;
(二) 行使由局長經上級認可而授予或轉授予的許可權;
(三) 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二、局長由獲指定之副局長代任;如無指定,則由任副局長職務時間較長的副局長代任。
制度
一、對法務局的人員適用一般法所定的人員制度,但不影響本章規定的適用。二、登記與公證機關的人員及在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制度方面任職的人員,由專有法規規範。
服務承諾
抱負
透過研究總體法務政策,完善本澳法律制度,提升巿民的法律意識,並向公眾提供高效優質的登記公證服務,全力配合本澳社會發展。使命
配合法律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法務工作的範疇內最佳化各項措施,並且簡化登記公證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素。信念
以民為本,提供優質服務。無私盡責,發揮團隊精神。專業態度,滿足社會需求。辦事指南
認證繕本 | 收到申請後當天內完成 |
公證認定 (認定筆跡) | 收到申請後一小時內完成 |
繕立公證書 | 收到申請並檔案齊全後的下一個工作天起計,五個工作天內完成 |
發出公證文書及 存檔檔案的證明 | 收到申請後當天內完成 |
保存檔案的要求 | 收到申請後當天內完成 |
汽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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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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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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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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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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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在外地使用之 公檔案作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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