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五大法典

《澳門五大法典》,作者是趙秉志熊成乾,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於1999年11月出版,本法典以創新方式對商業企業及以商業企業作為標的之法律行為,加在特別規範,訂定了對企業之怕有權,關於此所有權。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澳門五大法典

本法典以創新方式對商業企業及以商業企業作為標的之法律行為,加在特別規範,訂定了對企業之怕有權,關於此所有權,為應將之縮減為使有關主體得以處分在各時刻構成企業之全部及每一財產之多項權利,亦不應將之此等權利混淆。某些至今仍完全得不到保障之情況,或僅透過附屬規定,例如不正常競爭之規定,而得到並不足夠之保障之情況,均可透過上述解決方案得到保障。對於私法之主要經濟參與人(公司),本法典作出適當規範,務求簡化及減省設立公司之程式,使公司運用之用嚴格之規律及高度透明,並引進了企業主間合作了析概念。

編輯推薦

澳門與大陸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促使各位從事商業的朋友們不得不對澳門的商法有一個深層的認識。《澳門五大法典澳門商法典》將為你打開一扇了解澳門民法的窗子,本書言辭準確,內容全面,是了解澳門商法的絕好工具。

目錄

書號:300-03241

書名:澳門五大法典 澳門民法典

總編:趙秉志

目錄

澳門政府法令第39/99/M號(1999年8月3日

澳門民法典

第一卷 總則

第一編 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

第一章 法之淵源

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釋及適用

第三章 非本地居民之權利及法律衝突

第二編 法律關係

第一分編 人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二章 法人

第三章 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及特別委員會

第二分編 物

第三分編 法律事實

第一章 法律行為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為

第三章 時間及其在法律關係上之效力

第四分編 權利之行使及保護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證據

第二卷 債法

第一編 債之通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債之淵源

第三章 債之類型

第四章 債權及債務之移轉

第五章 債之一般擔保

第六章 債之特別擔保

第七章 債務之履行及不履行

第八章 履行以外之債務消滅原因

第二編 各種契約

第一章 買賣

第二章 贈與

第三章 租賃

第四章 使用借貸

第五章 消費借貸

第六章 勞動契約

第七章 提供勞務

第八章 委任

第九章 寄託

第十章 承攬

第十一章 永久定期金

第十二章 終身定期金

第十三章 賭博及打賭

第十四章 和解

第三卷 物權

第一編 占有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占有之性質

第三章 占有之取得及喪失

第四章 占有之效力

第五章 占有之保護

第六章 取得時效

第二編 所有權

第一章 所有權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之取得

第三章 不動產之所有權

第四章 共有

第五章 分層所有權

第三編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一章 用益權

第二章 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編 地上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地上權之設定

第三章 地上權人及所有人之權利及負擔

第四章 地上權之消滅

第五編 地役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地役權之設定

第三章 法定地役權

第四章 地役權之行使

第五章 地役權之消滅

第四卷 親屬法

第一編 一般規定

第一章 親屬法律關係

第二章 事實婚

第二編 結婚

第一章 婚約

第二章 締結婚姻之要件

第三章 婚姻之締結

第四章 非有效之婚姻

第五章 誤想婚姻

第六章 特別制裁

第七章 結婚登記

第八章 婚姻對夫妻雙方之人身及財產之效力

第九章 因結婚而作之贈與及夫妻間之贈與

第十章 法院裁判之分產

第十一章 離婚

第三編 親子關係

第一章 親子關係之確立

第二章 親子關係之效力

第四編 收養

第一章 收養關係之設定

第二章 收養之效力

第五編 扶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特別規定

第五卷 繼承法

第一編 繼承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繼承之開始及對繼承人與受遺贈人之賦權

第三章 待繼承遺產

第四章 遺產之接受

第五章 遺產之拋棄

第六章 遺產之負擔

第七章 遺產請求權

第八章 遺產之管理

第九章 遺產之清算

第十章 遺產之分割

第十一章 遺產之轉讓

第二編 法定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第三章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繼承

第四章 與被繼承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之繼承

第五章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

第六章 其他旁系血親之繼承

第七章 澳門地區之繼承

第三編 特留份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慷慨行為之扣減

第四編 遺囑繼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遺囑能力

第三章 相對不可處分之情況

第四章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五章 訂立遺囑之方式

第六章 遺囑內容

第七章 遺囑及遺囑處分之無效、可撤銷、廢止及失效

第八章 遺囑之執行

書摘

第四章企業質權

第一百四十四條(企業質權)

一、商業企業或其分支機構得成為質權標的。

二、企業質權,不論有否將企業交付債權人,均產生效力。

三、商業企業得成為一個以上質權之標的。

第一百四十五條(企業質權之效力)

商業企業質權,即使在當事人之間,亦於在有許可權之登記局登記後,方產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條(必要內容)

設定企業質權之檔案應載有下列資料,否則無效:

a)企業主及債權人之認別資料;

b)企業或分支機構之認別資料;

c)債務金額或能確定債務金額之資料;

d)償付地點及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條(企業質權之範圍)

一、商業企業質權之範圍,包括設定質權時構成企業之一切有形或無形財產,而不論是否載於企業主之會計紀錄;如無記載,須由債權人證明有關財產屬於企業,以便將之列入擔保範圍;但不影響以下數款之規定之適用。

二、為使商業企業質權對於供商業企業使用且必須登記之財產產生效力,必須在上指每一財產之登記中附註。

三、後來納入企業之財產,自納入之時起,亦列入質權範圍內;債權人訴諸法院以行使其質權前,債務人已按照善良管理規則轉讓他人且不再存於企業之財產,不列入質權範圍內。

四、在不符合上款之規定下,使任何構成企業之財產不存於企業內者,不得藉此對抗善意取得該財產只第三人,但出質人須承擔保管人固有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管理企業之義務)

一、企業質權一經設定,企業主在經營其企業時,應確保擔保之價值不致降低。

二、如經營企業時使擔保價值降低以致危及質權人權利,則質權人得按照民法之規定要求增補擔保;如不能增補,質權人得按照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要求將企業交由第三人作為管理人管理。

三、將企業交由第三人管理後,由經營產生之利潤須用以償付企業質權所擔保之債務。

四、出質之企業按照第二款之規定交由第三人管理後,如債務人無其他收益來源,得要求給予滿足其生活所需之款項。

第一百四十九條(出質之企業之遷移)

債務人擬將企業遷移到本地區其他地方,應提前十五日通知企業質權人,否則須立即清償債務。

第一百五十條(租賃之終止)

一、出質之商業企業所在樓宇之出租人獲通知企業質權之設定後,如擬終止該租賃,應知會已登錄之質權人;不論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得作出本款所指通知。

二、樓宇出租人不遵守上條之規定時,必須賠償對上指債權人造成之損失 ……

書評

說明

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6世紀中葉以後被葡萄牙逐步占領。由於葡萄牙的長期管治,澳門在東西方文化的交匯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制度。總體上看,澳門法律體系沿襲了葡萄牙以成文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的大陸法系的特點。其基本構成源於兩個方面,一是延伸至澳門適用的葡萄牙法律和葡萄牙立法機關專為澳門制定的法律,二是由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本世紀70年代之前,澳門幾無本地立法,葡萄牙法律一統澳門法律“天下”。出現澳門本地立法後,葡萄牙適用於澳門的法律和澳門本地立法這兩部分法律便互為補充,相互影響。隨著時代的變遷,特別是隨著澳門回歸中國曆程的推進,澳門本地立法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並最終將完全取代葡萄牙法律,成為澳門唯一的“原有法律”。

葡萄牙法律在澳門的延伸適用,是在1749年以後逐漸進行的。1822年的葡萄牙憲法宣稱澳門為其海外殖民地,葡萄牙的法律當然地在澳門實施。此後,通過法定程式,葡萄牙的一些主要法典陸續被延伸至澳門適用。1879年延伸適用民法典,1886年延伸適用刑法典,1894年延伸適用有限公司法典,1931年延伸適用刑事訴訟法典,1961年延伸適用民事訴訟法典……。

1976年,葡萄牙頒布了《澳門組織章程》,宣布澳門為葡萄牙管治下的一個享有行政、立法及財政自主權的特殊地區,澳門據此組織了本地的立法會,形成了由立法會和總督共享的本地雙軌立法體制。此後,大量的、幾乎涵蓋澳門社會各個領域的本地法律得以制定,成為澳門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1987年,中葡兩國政府簽署的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將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依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實行高度自治。聯合聲明這一重要的歷史文獻為澳門,同時也為澳門法律的發展翻開了嶄新的一頁。隨著澳門進入過渡時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制定,澳門本地立法得到了加速發展。作為澳門“三大問題”之一的法律本地化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並在中葡雙方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得以解決。由於形勢的變化,源於葡萄牙的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含公司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等大陸法系國家慣稱的五大法典的本地化便成為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中的重點,也成為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是否得以解決的重要標誌。

澳門五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是90年代才開始進行的。在此之前,澳門五大法典的主導部分都是葡國法,年代久遠,較為陳舊,許多內容也並不切合澳門實際。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在於,五大法典全部是葡文。如,民事法律主要是源於1966年修訂並於1968年延伸至澳門實施的《葡萄牙民法典》,刑事法律則是1886年的《葡萄牙刑法典》。這一狀況與澳門95%以上為華人並即將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的實際嚴重脫節。在中方的敦促和配合下,澳門第一部本地化的五大法典,即澳門刑法典於1995年11月頒布並於次年1月1日起生效。一年後,與澳門刑法典配套的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也完成了本地化。1998年以來,伴隨著澳門回歸日期的臨近,五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得以加速進行。1999年,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終於在澳門回歸之前得以全部實現了本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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