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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五大法典即:《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澳門民法典》、《澳門商法典》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是澳門現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淵源,構成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澳門地區法律本地化的體現。澳門法律特別是五大法典作為大中華法域中的重要一塊,是值得我國廣大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內地法律工作者加以重視和研究的!
目錄
澳門政府法令第55/99/M號(1999年10月8日).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
第一卷訴訟
第一編基本規定
第二編法院
第一章管轄權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執行事宜上之管轄權
第二章管轄權之延伸及變更
第三章管轄權之保障
書摘
第一百一十九條卷宗之交付
一、當事人委託之訴訟代理人、檢察院司法官及被依職權指定擔任在法院之代理人之人,得以書面或口頭要求獲交付待決訴訟程式之卷宗,以便在法院辦事處以外地方查閱。
二、如屬已完結之卷宗,任何可擔任訴訟代理人,且依法可在辦事處查閱有關卷宗之人,均得聲請獲交付卷宗。
三、辦事處負責將卷宗交予有關之人,讓其查閱五日;如給予五日期間將嚴重妨礙訴訟程式之進行,得縮短該期間。
四、拒絕交付卷宗,應說明理由,並以書面作出告知;對被拒絕給予卷宗一事,得依據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向法官提出聲明異議。
第一百二十條在期間內無返還卷宗
一、如訴訟代理人在對其所定之期間內無返還卷宗,則通知其在五日內就不返還卷宗一事作出解釋。
二、如訴訟代理人不作出解釋,或所作之解釋不構成第九十六條所指之合理障礙,則處以最高罰款;獲通知處以罰款後五日期間內仍不返還卷宗者,罰款加倍。
三、如上款最後部分所規定之期間屆滿後,訴訟代理人仍不返還卷宗,則將此事知會檢察院,以便進行倘有之刑事追訴以及命令立即取回卷宗。
四、為紀律方面之目的,須將不返還卷宗一事知會代表律師之機構。
第一百二十一條因法律規定或法院批示而生之查閱權
一、如依據法律規定或法官之批示,訴訟代理人得在一定期間內查閱卷宗,則辦事處應口頭請求即可將卷宗交予訴訟代理人,讓其在所定期間內查閱。
二、如訴訟代理人須在一定期間內作出僅可由其所代理之當事人作出之一行為,則視為訴訟代理人可在該期間內查閱卷宗。
三、如訴訟代理人於查閱期間之最後一日仍不返還卷宗,可導致受上條所規定之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疑問及聲明異議
一、如對查閱卷宗之權利有疑問,辦事處須以書面將有關問題交予法官審定。
二、遇有就被拒絕查閱卷宗提出聲明異議或聲請延長查閱期間之情況,辦事處須立即將卷宗連同其認為適當之報告送交法官以作裁判。
第一百二十三條交付卷宗之登記
一、交付以上數條所指之卷宗時,須於專用簿冊作登記,指出所屬之案件、交付日期與時間,以及準予查閱之期間;所作之註記須由聲請人或具書面許可之另一人簽名。
二、返還卷宗時,須於交付註記旁作出返還之登記。
第一百二十四條發出證明之義務
一、應訴訟當事人、可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或對於取得證明具有應予考慮之利益之人以口頭或書面向辦事處提出之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