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潢川縣人民政府
關於批轉潢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及駐潢各單位:
現將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殘聯制訂的《潢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批轉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詳細內容
潢川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辦法
潢川縣財政局潢川縣地方稅務局潢川縣殘疾人聯合會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規定和加強我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徵收管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應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在職革命傷殘軍人、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因公的傷殘職工、自辦福利企業和勞動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計入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第三條安排殘疾人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年必須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省政府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縣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應繳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職工總數×1.5%-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額。
用人單位職工總數,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
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職工數,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與用人單位簽定一年以上勞動契約,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並經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人數。
第五條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在稅前扣除;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預算經費或收入中列支。
第六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統一負責收繳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用途監督撥付,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屬地管理,按年徵收。當年徵收上一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縣直單位和駐潢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縣財政部門協作;鄉鎮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鄉鎮殘聯收取,全額上繳縣財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戶。
對負有納稅義務並納入稅務管理的各類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委託縣地稅部門徵收。
機關、團體及沒有納稅義務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徵收,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縣財政部門代征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款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七條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用人單位在職殘疾職工人數確認、政策宣傳解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額數核定、文書發放、減免管理、催報催繳、違章處罰等工作。
縣地稅部門負責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收入庫、收入統計、信息反饋等工作。
縣財政部門對未按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強制執行手續,及時將相關預算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進行劃扣。
第八條用人單位每年3月底以前應到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
每年4月至5月份,用人單位持上一年度職工統計報表(國統字104表),法人簽章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工資冊、殘疾人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勞動部門簽證(章)的勞動契約書等有關資料,到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定本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對不按時提交有關資料的用人單位,按未安排殘疾職工認定。
在每年7至8月份,在納稅義務的用人單位持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開具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第三聯,到縣地稅部門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九條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每年的4至5月份,對各用人單位進行年審,確定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向用人單位下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開具《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或“繳款通知書”。
每年6月20日前,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將委託縣地稅部門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繳納金額等相關信息,提供給縣地稅部門。
第十條縣地稅部門在每年3月底前,應向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上年度各納稅單位的名單、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和相關情況。
每年7至8月份,縣地稅部門要按照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用人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及時受理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並在用人單位提交的《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專用票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第三聯上加蓋印章,退給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對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縣地稅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縣地稅部門代征和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按照規定劃入縣國庫。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確有困難,確需緩繳或減免的,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向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緩、減、免申請,並附報相應年度的會計報表。經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由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予以辦理緩、減、免手續,並將緩、減、免通知書抄送縣地稅部門。
第十三條除經批准予以緩、減、免的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逾期不繳或不足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5‰的滯納金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併徵收。
第十四條對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除責令限期補繳外,並給予通報批評;對仍拒不執行的,由縣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收支管理,接受縣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嚴格按照國務院第488號令、省政府第85號令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六條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徵收、管理和使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違規操作等行為,要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