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凡個體和業餘演員從事營業演出活動、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在職演員和專業藝術院校(系)師生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演出活動,為了加強對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6)36號
【發布日期】1996-03-27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市發(199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
現將《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化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演員個人營業演出活動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個體和業餘演員從事營業演出活動、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在職演員和專業藝術院校(系)師生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演出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演員個人從事營業演出活動,必須持有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演員個人《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四條演員個人申領《營業演出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六周歲(雜技演員可適當放寬);
(二)具有一定的業務基礎知識和表演技能。個體和業餘演員,應當參加文化行政部門的考試或考核。
考試或考核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發給《營業演出許可證》:
(一)正在服刑或勞教的;
(二)刑滿、勞教釋放未滿一年的;
(三)被專業藝術表演團體開除未滿一年的;
(四)被文化行政部門禁演尚未解禁的;
(五)審批部門認定具有其他不適宜情形的。

第六條演員個人申領《營業演出許可證》,應當填寫演員個人《營業演出許可證》申領表。
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在職演員和專業藝術院校(系)師生申領《營業演出許可證》,經所在單位同意後,由單位到主管文化行政部門辦理《營業演出許可證》。
個體演員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業餘演員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到其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申領《營業演出許可證》。

第七條演員到戶口所在地之外的省、市暫住(6個月以上)並從事演出的,由戶口所在地省、市文化行政部門開具介紹信,到暫住地文化行政部門辦理《營業演出許可證》。演員不得重複領證。

第八條演員每次參加營業演出,須如實填寫《營業演出許可證》上“演出登記”欄內的規定項目。個體和業餘演員報發證部門、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和藝術院校(系)師生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後到演出活動審批部門辦理手續,經批准並加蓋公章後方可演出。
在固定場所按契約演出一定時間的按一次演出活動辦理。

第九條演員參加演出應當簽定演出契約,遵守國家法律和演出市場管理規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稽查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演員不得無證或手續不全參加演出,不得參與非法演出活動。

第十一條對違反演出市場管理規定的演員,文化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制止非法演出、沒收演出收入、罰款、停止演出半年至一年、扣繳、吊銷《營業演出許可證》的處罰。對偷稅逃稅的,提請稅務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起訴。在申請複議或法院受理期間不停止處罰執行。

第十三條《營業演出許可證》是演員個人從事營業演出的唯一合法憑證,演出時應隨身攜帶,不得偽造、篡改、轉借。

第十四條《營業演出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用完或過期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更換或延期。停止演出的應將證件交回發證部門。

第十五條演員《營業演出許可證》及其申領表由文化部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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