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文化部關於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市發〔201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為依法規範演出經紀活動,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明確演出經紀活動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演出市場健康發展,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2月5日
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演出經紀活動,加強演出經紀人員管理,明確演出經紀活動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保障演出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是專職演出經紀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全國通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員,包括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事演出組織、製作、行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個體演出經紀人。
第四條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有3名以上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個體演出經紀人在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五條演出經紀人員在演出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文化部指導監督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組織實施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各級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演出經紀人員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七條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
(一)制定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考試大綱。考試內容應當包括演出市場政策法規、演出市場基礎知識、演出經紀實務以及從業規範、藝術基礎理論。
(二)每年應當組織2次全國性考試。考試時間、考試地點應當提前2個月向社會公布,考試結束後30日內公布合格名單並核發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三)統一印製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證書全國統一編號。
第八條凡年滿18周歲以上,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含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九條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應當到原發證單位辦理換證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當註銷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十條演出經紀人員從業單位發生變更的,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三章 從業規範
第十二條演出經紀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提供演出經紀服務;
(二)演出經紀契約中應當註明負責該項業務演出經紀人員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證號;
(三)保存經紀業務記錄;
(四)對所經紀的演出項目進行內容自審,保證演出內容健康合法;
(五)按規定參加演出經紀相關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規則。
第十三條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業的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演出經紀活動;
(二)在兩家以上(含兩家)演出經紀機構從業;
(三)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對經紀業務作虛假宣傳;
(四)為含有《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演出經紀人員在經紀活動中應當保障演員合法權益,規範演員從業行為,協助演員提高業務素質,督促演員遵守職業道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頒發、換髮演出經紀機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時,應當核驗並登記演出經紀人員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核驗負責該項業務演出經紀人員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演出經紀人員的信用管理,對演出經紀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的行為,應當在行業內按規定處理。演出經紀機構受到行政處罰的,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對負責該項經紀業務的演出經紀人員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註銷其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自註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依託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建立演出經紀人員檔案,記錄演出經紀資格證書取得、變更、撤銷等信息,為行政審批、綜合執法、公眾查詢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應當根據演出經紀業務特點,制定演出經紀人員分類、分級管理細則,加強對演出經紀人員的服務,健全繼續教育制度,提高演出經紀人員素質與水平。
第二十條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組織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收取費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