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文化部令第15號
經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文化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在華外國人參加演出活動的管理,維護演出市場的正常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下列人員:
(一)受聘在中國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及隨行家屬;
(二)外國企業、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及隨行家屬;
(三)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工作人員及隨行家屬;
(四)留學生、來華訪問、旅遊的人員;
(五)其他臨時來華人員。
經文化部批准來華演出的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演出活動,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有償或者無償表演。但是,自娛自樂的除外。
第四條 在華外國人參加演出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營業性演出單位和經紀機構邀請在華外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或者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參加演出活動,應當在演出前30日報文化部批准,在華外國人有受聘單位的,應當出具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函件。
留學生、來華訪問、旅遊的外國人不得參加營業性演出或者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參加演出活動。
第六條 營業性演出單位、經紀機構邀請在華外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按照文化部批准的時限、演出場所、演出節目組織演出。如有變更,應當另行申報。
第七條 在華外國人參加非營業性演出,邀請單位應當在演出前15日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在華外國人有受聘單位或者學習單位的,應當出具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函件。
第八條 學校因教學或者研究需要,邀請本校的外國專家和留學生參加非營業性演出,由所在學校批准;邀請其他學校的外國專家和留學生參加非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徵得其所在學校同意。
第九條 在華外國人不得在公園、廣場、街道等公共場所自行組織演出活動。
第十條 在華外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所得報酬,應當依法納稅。
第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邀請在華外國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或者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參加演出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擅自邀請在華外國人參加非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對邀請者給予警告、限期補辦手續或者責令停止演出。
第十三條 在華外國人未經批准,擅自參加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依法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在華外國人參加以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為目的在廣播電視演播廳內的演出,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