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艙滿載貨物

滿艙滿載貨物是在航次租船中,規定貨物數量的術語,滿艙指的是承租人提供的貨物應裝滿船舶艙容;滿載則是指承租人提供的貨物的數量應達到船舶的貨物載重能力,即貨物裝船後,應使船舶的吃水達到允許的最大限度。可見,滿艙滿載貨物就是船舶所能裝運的最大限度的貨物。

滿艙滿載貨物數量的規定

一般來說,如貨物是輕泡貨,即貨物的積載因素較大,承租人提供的貨物應達到滿艙;相反,如貨物是重貨,承租人提供的貨物也應達到滿載。

具體來說,關於貨物數量,航次租船契約中常見的規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滿艙滿載某種貨物不超過多少噸,又不少於多少噸。此時,出租人應保證船舶能實際裝載的貨物數量不少於規定的下限。承租人有義務提供的貨物數量為規定的上限與船舶滿艙滿載貨物數量二者之中的較小者。

第二,滿艙滿載某種貨物多少噸,百分之几上下由船方選擇。此時,船舶具體裝貨的數量,應當由船長根據航次中燃料、淡水、供應品及物料的儲備量,扣除船舶常數後,確定一個確切的裝貨數量,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即通常所說的宣載(Declaration)。宣載的數量不能超出上述規定範圍。

滿艙滿載相關責任的承擔

一般來說,對於航次租船契約中規定的貨物數量,出租人應保證船舶能實際裝載船長宣載的貨物數量,而承租人則應保證其提供的貨物能達到船長宣載的數量。如果船舶能實際裝載的貨物達不到出租人保證的數量,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賠償短裝損失(Damage for short),包括承租人根據貿易契約所遭受的損失、貨物的退關費用、倉儲費用和回運費用等。而如果承租人提供的貨物少於其有義務提供的數量,則應向出租人支付虧艙費,用為對出租人因此受到的運費損失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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