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

第十條 第十條 第十條

滄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配套制度的通知

滄政辦字〔2010〕119號

為了正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六項配套制度。
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意見,現將六項配套制度即《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制度(試行)》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公開制度

(試行)
第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其製作以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第三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四條 市政府本級及其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生產安全、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管委會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縣(市、區)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縣(市、區)集體企業及其他縣(市、區)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六條 各鄉鎮政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七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部門確定。對於涉密以及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市政府在檔案館、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詢場所,供民眾查閱;對主動公開範圍內的政府重大信息要同時以新聞發言人的形式公開。
市政府各部門除網上公開外,還應當以政府信息查閱點和政府信息公開欄、觸控螢幕或利用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將其職責內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申請公開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的意見》(中辦發〔2005〕12號)及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人。
第四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五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指定具體的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並將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諮詢。公開義務人應當推行電子政務,在本單位的網站上設定並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申請人採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申請。
第六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編制依申請公開指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電子信箱等聯繫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以個人名義申請的應當向公開義務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以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義申請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公開權利人應當以書面等形式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書面申請確實存在困難的,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網路或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公開權利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及時做出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公開義務人職能範圍內的,應當指引申請人向有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可以部分公開的,應當向公開權利人公開可以公開部分的信息;不可公開部分,製作政府信息不可以公開部分不予公開決定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公開範圍的,製作政府信息暫緩公開決定書,書面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依照前款第六項規定暫緩公開信息的,應當在作出暫緩公開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後續處理,作出不公開決定或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公開義務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或者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經公開義務人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答覆期限,並書面通知公開權利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公開義務人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答覆的,視為同意公開。對於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經過審查後認為有必要公開的,應當在作出公開決定的同時,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並告知救濟途徑。
公開權利人申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開義務人依法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義務人提供與自身有關的登記註冊、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檔案,向公開義務人提交書面申請,公開義務人查驗核實公開權利人身份後,應當提供政府信息。
公開權利人提出證據證明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可以要求公開義務人依法予以更改,公開義務人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受理申請的公開義務人無權更改的,應當及時告知公開權利人並指引其向有關公開義務人申請。
第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公開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開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提供列印件、複製件。
公開義務人可以在辦公場所設立電子閱覽室或信息查詢室,便於公開權利人當場查閱或抄錄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存在閱讀困難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應由公開權利人承擔,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准。
公開權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公開權利人屬於非盈利組織或者其他公益團體的,憑有關證明,經公開義務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應設立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接受公眾對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並在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在接到舉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公開義務人有違反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行為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責令整改;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公開權利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公開權利人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情況,並強化監督檢查,根據《條例》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平台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市政府各部門、相關單位以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渤海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在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後,應當同時上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後,應當上報區縣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三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的報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下述幾個方面: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本單位全年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開展的工作、採取的措施等;
2.本單位所設立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
3.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總數,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
4.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
5.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情況及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開展情況,包括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2.年度內共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數;
3.年度內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
4.年度內已答覆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
(三)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費用減免情況。
1.年度內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收取的費用總額;
2.年度內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相關費用減免數額;
3.年度內是否存在違規收費情況。
(四)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1.年度內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行政複議的件數,其中包括:
(1)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2)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件數。
2.年度內共引發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的件數,其中包括:
(1)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件數;
(2)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件數;
(3)判決變更的件數。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主監督和社會評議中發現和反映的問題,說明原因及改進措施;
3.如本單位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訴訟的,除複議決定維持、判決維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訴訟的行為要說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機關年度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形成公民投訴的,說明造成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機關自身發現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採取的具體改進措施。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 對不執行本制度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於逾期不報告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報;
(二)對拒不整改的,建議其同級黨委、政府、主管部門取消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主管人員年度評先、授獎資格。
第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會評議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公眾評議可以在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託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四條 社會評議對象為行政機關以及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有領導主管、有專人負責;
(二)有關制度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落實情況;是否堅持新聞發布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組織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入口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範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沒有漏項;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式情況。是否設定政府信息公開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行政機關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檢索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的時間內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造成的事故。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式: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相關查詢平台刊登評議告示;
(二)編制社會評議測評表格;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六)匯總(含網上測評)社會評議情況,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公開;
(七)根據社會評議結果,做出恰當處理。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
評議結果向全市發布並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順利實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認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見,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及民眾來信來訪,認真檢查並督促整改。
第三條 監督檢查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重視程度、組織機構和網路建設情況;
(二)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公正、公平、便民並完全、及時、準確;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等。
第四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確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履行崗位職責,並對外公布其聯繫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第五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處理制度,設立監督投訴電話,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對投訴的問題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覆,件件有落實。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信箱反映其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意見和建議,認為政府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政府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滄州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密審查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的審查。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程式進行。既要防止屬於國家秘密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被違法違規公開,又要防止以保密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組織、機構應當協助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做好保密審查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政機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審查責任及工作程式,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範疇。未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查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發布政府信息。
第七條 保密審查工作程式及要求: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製作政府信息時,應當對信息內容是否可以公開提出擬定意見,送交科室負責人審核後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對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該說明理由和依據;
(二)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關科室應當向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交本科室負責人和單位分管領導的審查意見,以及政府信息擬公開的時間、形式和範圍;
(三)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接到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文本後,應明確專人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審查意見;
(四)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外發布政府信息。
第八條 保密審查應重點對本業務系統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把關,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九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經保密審查後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保密審查後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先徵求本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組織、機構的意見,或者請示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
仍然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提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及內容;
(二)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或者不可以公開的依據或理由;
(三)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或者保密組織、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 對行政機關提交的確定申請,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保密工作組織、機構的職責:
(一)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指導做好本行政機關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的確定和管理工作;
(二)對本行政機關定密工作定期進行檢查,對定密不當或應定密而未定密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三)定期對本行政機關已確定密級的政府信息進行清理,依法做好變更密級和解密工作;
(四)對政府信息公開中發生的泄密問題,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中發生的泄密案件查處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的職責: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對行政機關提出的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確定;
(三)對行政機關執行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對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泄密問題應當立即責成有關行政部門採取補救措施,並視情節輕重,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或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不履行保密審查責任的單位或個人,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單位、組織和團體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30號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