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1.公開原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2.權利原則:政府信息公開是一種公眾應得的權利
3.利益均衡原則:公眾在獲取政府信息公開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一定的義務
程式
1.申請
2.答覆
3.公開
4.公開期限
區別
1.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是為了滿足社會對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為了滿足社會對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一般需求可以通過政府主動 公開的政府信息獲得,特殊需求可以通過依法申請來獲得。也可以說,主動公開是我們行政機關想讓人民民眾知道什麼,而依申請公開則是人民民眾自己想知道什麼。由於有“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規定,國外大多數國家的信息公開法律法規一般對主動公開的內容不作過多的規定,著重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對政府信息如何獲取,從而加強對知情權的保護。我們國家過去由於長期受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政治文化的影響,缺乏積極與民眾溝通的現代意識,而且政府沒有主動公開的信息往往由於各種原因有一些是不想公開的,從這一個角度上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更具有革命的意義,會給行政機關的行為帶來深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