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因辯護法

例如,物理學家泡利提出解釋ß射線衰變現象的“中微子”理論之後,許多物理學家都極為關注該理論是否可行。 後來,人們發現“中微子”理論能夠成功地解釋ß衰變的一系列現象,於是認為“中微子”理論是可行的,是有理由成立的。 但就理論可行性的辯護模式而言,某一猜測性理論能成功地解釋的現象越多,那么人們就越有理由認為該理論的可行性程度高。

人們在探索事物現象的機理時形成了多種推測性理論,這些理論正確與否,還需經過事實驗證。但是事實驗證之前,人們必然會思考:該理論是否可行?也就是說,該理論能否成功地解釋相關的一系列現象呢?這也就是為理論的成立作辯護。
那么,對理論的辯護是如何進行的?從研究方法角度來看,除了運用高層理論進行分析說明的演繹法和事實支持的歸納法外,還有溯因辯護法。
溯因辯護的一般過程表現為:人們觀察到一個現象E,然後推測一個理論H去解釋E,如果H能夠成功的解釋E,那么就有理由認為該H是可行的。
溯因辯護法體現為這樣一種模式:
待解釋觀察陳述E
如果構想理論H可行,那么E就能得到解釋
因此,構想的理論H是可行的
從前提與結論的邏輯聯繫來看,這種邏輯模式不具有必然性,因而它不能為理論的成立提供邏輯證明,只能為理論的可行性提供一定的支持和辯護的理由。
對理論進行可行性辯護是理論的創立者極為關注的問題,理論辯護的溯因法是人們尤其是科學研究人員經常運用的一種方法。
例如,物理學家泡利提出解釋ß射線衰變現象的“中微子”理論之後,許多物理學家都極為關注該理論是否可行。後來,人們發現“中微子”理論能夠成功地解釋ß衰變的一系列現象,於是認為“中微子”理論是可行的,是有理由成立的。對此,物理學家費米等人指出([美] N.R.漢森.發現的模式.邢新力等譯.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頁):
我們接受泡利的假說:隨著每一個ß粒子的發射,另一個粒子也攜帶能量差脫離核而去。如果這個粒子被認為(按照費米的說法)具有這樣一些性質:速度C,因此質量=0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大於電子質量的1/500,電荷中性,磁矩=0(或很小),那么ß射線的連續光譜就理所當然地是可解釋的,而能量守恆原理仍然有效。
誠然如此,但為什麼接受這個(中微子的)概念呢?它既不能在威爾遜雲室中觀察到,也從未通過其他任何手段被直接探測到。此外,這樣一種粒子看來是未必確實的,是不確定的。那么為什麼要承認這箇中微子呢?
因為如果接受中微子概念,那么ß射線的連續光譜就會理所當然的得到解釋,而能量守恆原理則會保持完整無損。還能有什麼比這更好的理由呢?
以上事例表明,理論創立之後,有一個建基於理論解題能力的可行性辯護過程。對此,一些哲學家和科學方法論學者認為,在理論的最初發現與最後證明之間存在一個“似真考慮”或稱“追求範圍”的先驗評價階段。例如,美國哲學家勞丹就明確指出:“在發現的關係域和最後證明的關係域之間,存在著我稱之為‘追求的關係域’( context of pursuit)的這樣一個區域。在追求的關係域中的限制(假定有的話)要比在發現的關係域中的限制嚴(假如存在這樣的限制),而又要比那些我們在涉及相信或接受所堅持的那些限制寬。……它首先被發現出來;假如發現值得追求的話,那么就準備考慮它;如果進一步評價表明它是值得相信的,那就承認它。”([美] L.勞丹.發現的邏輯為什麼被拋棄?自然科學哲學問題叢刊,1984(10).3)
溯因辯護法運用於理論可行性評價,所作的推斷是或然性的,並未能證明理論必然真。但就理論可行性的辯護模式而言,某一猜測性理論能成功地解釋的現象越多,那么人們就越有理由認為該理論的可行性程度高。這種情況正如庫恩所指出的:人們評價、選擇某一理論的標準之一就在於,該理論“應有廣闊視野,特別是,一種理論的結構應遠遠超出於它最初所要解釋的特殊觀察、定律或分支理論。”([美]托馬斯.S.庫恩.必要的張力.紀樹立等譯.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316)例如,沃森和克里克關於DNA雙螺旋理論的可行性,正是隨解題能力的擴大而不斷增強;人們也正是根據該理論的解題能力來賦予其較高的可行性評價,“這個模型完美地說明了遺傳物質的遺傳、生化和結構的主要特徵。在生化和結構水平上,它解釋了雙螺旋所特有的X射線數據:DNA纖維的固定途徑,鹼基的有規律的間隔堆集,以及1:1的鹼基比例等。從生物學角度看,它解釋了自催化和異催化,並提出了DNA如何儲存遺傳信息的機制。”([美] N.R.漢森.發現的模式.邢新力等譯.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295頁)因此,人們認為DNA雙螺旋理論具有相當高的理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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