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建華[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巡視員]

溫建華[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巡視員]

溫建華,男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副廳級)。 2018年10月,溫建華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被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

2017年2月,免去溫建華同志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職務,退休。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7月2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巡視員溫建華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1日,據最高檢網站訊息,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巡視員溫建華(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立案審查

2018年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對外發布,內蒙古國土資源廳原副巡視員溫建華因嚴重違紀問題被立案審查。

經查,溫建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隱瞞其本人房產情況、配偶開辦企業情況;利用職務便利,弄虛作假,為親友安排工作;違反規定,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私設“小金庫”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與他人共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其中,溫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侵吞、騙取公共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與他人共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等問題涉嫌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溫建華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原副巡視員溫建華(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溫建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溫建華,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錫林郭勒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溫建華利用其擔任鄂爾多斯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及局長、鄂爾多斯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及局長、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及局長的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非法收受或索取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將土地使用權非法轉讓給他人,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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