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號)精神,組建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國土資源廳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落實國家國土資源調控政策,參與自治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自治區涉及國土資 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起草國土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區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和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指導盟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組織和實施國家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承擔自治區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全區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區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參與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自治區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組織實施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實施全區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區地籍管理實施辦法。組織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自治區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盟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自治區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區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實施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區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負責自治區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監管、評審驗收和成果處置,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許可權內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成果,統籌管理、監督協調全區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區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自治區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全區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自治區國土資源開發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全區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區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組織編制自治區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指導全區測繪事業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

李世鎔黨組書記、廳長,主持國土資源廳全面工作

孔燕燕黨組成員、巡視員,負責組織人事、教育培訓、財務、體制改革及離退休方面的工作

王富友 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土地管理方面的工作

崔振武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陳 偉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機關政務、事務、政策法規、規劃科技、測繪和機關黨建等方面的工作

張 宏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負責地質勘查方面的工作

王 傑 黨組成員、副廳長,負責礦產開發、資源儲量、地質環境等方面的工作

王重明 副巡視員

趙大勇 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辦公室

人事教育處

政策法規處

財務處

規劃與科技處

耕地保護處

地籍管理處

土地利用管理處

地質勘查處

礦產開發管理處

礦產資源儲量處

地質環境處

測繪管理處

執法監察局

機關黨委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紀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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