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鹿城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根據鹿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若干意見》(溫鹿政發〔2008〕110號)精神以及參照省、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鹿城區專利專項資金。為加強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區專利事業發展的情況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區科技經費;
(二)國家、省、市、區專利專項資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和獎勵:
(一)授權專利獎勵和專利申請補助
1、國內授權專利;
2、國外授權發明專利;
3、《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
(二)專利實施
1、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包括受讓或許可);
2、專利技術質押作價投融資。
(三)專利試點示範
1、區級專利示範企業、學校;
2、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
(四)專利保護
1、專利行政執法和執法條件建設;
2、對我區經濟、社會影響大的企業涉外專利維權訴訟。
(五)專利獎勵
1、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獎項;
2、當年獲得區專利實施獎的獎項;
3、當年被評為全區專利工作先進的單位和個人;
4、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個人。
(六)專利活動
1、區政府批准的全區大型專利活動;
2、智慧財產權(專利)宣傳和人才培訓;
3、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專利)交流與合作活動;
4、專利預警和專利戰略實施;
5、智慧財產權(專利)基礎條件平台建設。 

第二章專利項目補助獎勵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條 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獎勵的適用對象:
鹿城區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專利第一權利人地址在鹿城區轄區的自然人。
第四條 專利申請(授權)項目申請補助、獎勵的條件和時限:
(一) 專利已獲得授權且在授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二) 依照《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則提交國際申請,進入指定國家審查階段起三年內。
第五條 專利申請、授權項目的補助和獎勵額度:
(一)獲得國內專利(包括港澳台)的,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國內的外觀設計專利每件0.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0.3萬元,發明專利每件1萬元。
(二)《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和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按下列標準給予資助和獎勵:
《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法人組織每件補助0.8萬元,自然人每件補助0.5萬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補助3個國家或地區。
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萬元,在其它國家或地區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萬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補助3個國家或地區。
第六條 申領專利補助及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鹿城區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申請表(另制);
(二)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溫州市人才居住證》、《留學人員來溫工作證書》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四)《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還需提供代理機構支付申請國費用或國際申請費用的複印件。
第七條 補助和獎勵經費申領程式
(一)國內外授權專利獎勵和專利申請的補助由申請人向鹿城區科技局提出申請辦理。
(二)申請的項目及經費,經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核確定後下達。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予專利補助和獎勵:
(一)通過購買、轉讓、專利權著錄事項變更等方式取得專利權的;
(二)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外專利的;
(三)在授權之日起一年內未提出申請補助、獎勵的。

第三章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對象、範圍和額度:
(一)在鹿城區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且在鹿城區依法登記註冊並具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授權之日起有效期內實施產業化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三)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額度按照企業實際投入且結合項目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專利成果曾列入區級科技計畫,並得到科技經費支持的,不再重複立項支持。
第十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當擁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包括受讓或許可)。申報項目應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二)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項目產品的生產、銷售已有一定規模;
(三)承擔項目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創新開發能力,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重視專利管理人才培養,並有較好的實施條件。
第十一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實行事後審核立項,資助經費直接給予一次性補助,一般不實行契約制管理。項目的申請與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專利技術質押作價投融資項目補助辦法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四章 專利示範補助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對列為國家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列為省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獎勵8萬元,列為市級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四條 對被認定為區級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企業的單位,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獎勵按最高檔發放,不再重複補助。
第十五條 區級專利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申報與評審程式按照區科技局制定的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六條 區級專利示範學校的培育和補助辦法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章 專利保護補助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七條 專利行政執法和執法條件建設根據年度計畫安排必需的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 對我區經濟、社會影響大的企業涉外專利維權訴訟,訴訟勝訴的,根據企業申請給予適當的項目補貼資助。

第六章 專利獎勵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九條 鹿城區專利實施獎分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專利實施獎每二年評選一次。
區專利實施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和1萬元。
第二十條 鹿城區專利實施獎的推薦和評審具體按照區科技局制定的有關檔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獎項,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當年評定為全區專利工作先進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於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在鹿城區企事業單位從事專利管理、專利服務的技術人員,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章 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區財政局會同區科技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二十六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全數收回已資助的經費,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區原有的專利獎勵、補助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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