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女鞋分會

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女鞋分會,成立於2009年7月,是經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設立的非營利的社團組織。

基本信息

簡介

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女鞋分會成立於2009年7月,經溫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設立的非營利的社團組織,受市鞋革行業協會的直接領導,並由溫州市女鞋製造的核心企業,會同相關的鞋材、鞋機等企業自願聯合結成,代表著溫州女鞋製造業的中堅力量。
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女鞋分會,現有會員單位110餘位,擁有一大批“中國馳名商標”、“浙江名牌”、“溫州名牌”、“溫州十大女鞋領先品牌”的女鞋生產核心企業為主體。通過大力實施行業自律,溶鑄共同的觀點,進一步加強企業間的精誠合作,努力塑造誠信經營的氛圍;通過經營理念的轉變,管理方式和生產技術的創新,深化產業結構的調整,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壯大綜合實力;通過全力打造 “溫州(國際)鞋都”的省區域名牌,實施品牌戰略,積極推進全行業持續、協調、健康的發展。
分協宗旨:“團結、誠信、服務、提升和持續改進”,積極組織商務活動、協調職能部門、完善服務體系,努力發揮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與紐帶作用,為溫州“中國鞋都”事業的發展,起到踵事增華、與日俱增、事半功倍的作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機構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
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女鞋分會
英文譯名為:
Wenzhou Shoe&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 Women Shoes Sub-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機構的性質是:溫州市製造、加工以及銷售女鞋的企業自願聯合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機構的宗旨:自覺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提倡誠信服務、誠實經營、誠心服務,凝聚全體會員企業,大力實施行業自律,推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努力打造著名區域品牌,增強溫州女鞋市場的占有率和競爭能力。
第四條 本機構接受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其財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五條 本機構的辦公場所:溫州市江濱東路國際會展中心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機構的業務範圍:
1、受政府和溫州鞋革行業協會委託,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收集、統計行業的基礎資料,研究行業發展方向,配合政府及市協會制訂本市製鞋行業發展規劃。
2、開展與國內、外同業協(商)會的學習與交流。
3、建立長效、快捷的市場信息溝通渠道和服務網路。
4、依託市協會人才培訓中心,開展各項專業培訓,提高會員企業人員素質,促進企業發展。
5、按照女鞋製造行業的特點,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內部人才流動,杜絕不道德商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6、協調本行業與政府之間,本行業與其他關聯行業之間、會員企業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企業利益。
7、其他有關提升企業實力,促進行業發展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機構的會員由溫州市製造、加工、銷售女鞋以及相關的企業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機構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機構的《規程》;
有加入本機構的意願;
在本行業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具有發展潛力的;
會員可以同時擁有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和其他行業協會的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機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機構的有關活動;
獲得本機構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機構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機構的決議;
維護本機構合法權益
完成本機構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繳納會費或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捐資;
向本機構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對本機構的商業秘密保密負責。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機構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 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規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的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領導機構實行定期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季度第一個月的第1個星期舉行,會前由秘書處提前7天通知,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機構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敬業奉獻精神;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專業技能。
第二十二條 本機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
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機構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不得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
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機構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機構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秘書長的人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機構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受理事會授權批准會員入會。
第五章 規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 對本機構規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機構修改的規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核准後生
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經2009年7月23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屬本機構的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溫州市鞋革行業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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