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簡介
陳建華 男,漢族,1971年10月出生,湖北省蘄春縣人,浙江省湖北商會執行會長、溫州市湖北商會會長,浙江藝迅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湖北艾晶大酒店董事長。湖北黃岡市第四屆政協委員、溫州市工商聯執委。
商會簡介
溫州市湖北商會成立於2005年11月。截止2014年10月,現會員企業近200家,建有黨(團)支部、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調解委、專家諮詢委等工作機構;下轄通山、武穴、陽新3個縣(市)級分會。會員經營領域涵蓋建築、地產、製造、商貿、物流、餐飲、電子電氣、服裝鞋革、法律會計、文化傳媒等20多個行業,擁有浙江建捷建築、浙江誠鼎律師事務所、浙江特雷斯、浙江特達閥門、溫州寶翔電氣等一批在溫知名楚商企業。目前,商會是溫州"AAAAA"社會組織。現任會長陳建華。
九年來,商會秉承"協作、聯誼、發展"的辦會宗旨,堅持以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為中心,以整合楚商資源,全麵塑造楚形象、樹立楚商品牌為職責,以增強社會責任感為已任,不斷開展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發展壯大會員隊伍,努力完善各項職能,提高服務水平,為會員企業搭建了商務合作、智力支持、溝通聯絡、融資服務、公益維權服務體系。
商會先後組織各種招商引資、投資考察、聯誼交流、座談培訓等活動80餘次;組織、參加省委省政府長三角地區知名企業家座談會,出席"楚商合作發展論壇"、"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楚商"代表大會;與華中科技大學溫州先進技術研究院合作,與民生銀行溫州分行等簽訂戰略合作協定,拓展會員融資渠道。
商會加強與各兄弟商會聯絡,促進彼此共贏發展。先後在溫、長三角地區參加各省商會成立、座談、招商、年會等各種活動40餘次,接待各界領導、商會同仁來訪50餘次,加強與長三角地區商會交流,積極探討異地商會合作機制。
商會貫徹落實"走出去、走回去"戰略,先後組織參加了走進湖北鹹寧、黃岡、荊州投資考察等活動。
商會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堅持"以外援外,以外調外、以外管外",九年來,共提供法律諮詢42000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93件,司法簽定53件,為當事人挽回直接經濟損失約1.3億元。2013年3月,商會獲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稱號。
商會積極開展宣傳工作,打造"楚商"品牌與美譽度。與《楚商風采》合作推出在溫楚商系列報導,並開通了商會網站,出版了商會會刊。
商會致力於成為溫州、湖北兩地經濟建設的橋樑和紐帶,在幫助會員投資興業、助力溫州經濟發展、引導會員回報家鄉、積極向外省拓展事業、樹立"楚商"整體形象等方面已初見成效、在建設"和諧商會、品牌商會、服務商會"目標上邁出了堅實一步。
我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揮會員之間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社會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溫州經濟社會,為溫州、湖北兩地的發展作貢獻。
組織機構
工作機構: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企劃宣傳部、網站和報刊編委會、法律服務部、高級職業經理人專 委會;楚商投資公司;
商會下轄機構:通山分會、武穴分會、陽新分會、瑞安聯絡處、甌海聯絡處、樂清聯絡處;
會員組成: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理事、監事、會員;
兼職人員: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發展諮詢委員會.
商會章程
溫州市湖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溫州市湖北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由在溫州地區從事經商、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聯業務的湖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及法律諮詢,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溫州經濟社會,為溫州及湖北兩地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為溫州市車站大道銀苑大廈A幢5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溫州市針對外來投資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對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協助溫州市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做好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維護社會治安,構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商會的組織領導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相關聯商會、協會的聯繫與合作。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諮詢等服務。
(五)加強會員與湖北省的聯繫,提供湖北的各種投資信息等相關資料。
(六)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必要時由商會出面與相關部門交涉,以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八)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其它社會團體委託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在溫州地區從事經商活動、在機關企事業單位擔任領導管理職務以及從事相關經濟學術研究的湖北籍人士及其企業,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入會,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在溫州工商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湖北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
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7一9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一2名。
第三十條、監事會每年至少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有權委派監事長、副監事長出席理事會,監督本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活動;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的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成員違反團體紀律、損害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會費的收繳及支出進行監督,對捐贈資助財物使用及公示制度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的部門及成員違章及違法行為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前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審計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於2009年10月18日經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商會榮譽
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湖北省總商會頒發的“2008年度招商引資優秀組織獎”;
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省總商會頒發的“2009年度招商引資優秀組織獎”;
溫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頒發的“2009年度異地在溫商會先進單位”;
2009年被溫州市民政局評為5A級社會組織;
2009年度“溫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
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省總商會頒發的“2010年度招商引資優秀組織獎”;
溫州市經合辦頒發的“2010年度異地在溫商會創新獎”;
溫州市經合辦頒發的“2011年度溫州異地商會工作先進單位”;
溫州市新居民服務管理局頒發的“2011年度新居民服務管理先進單位”;
湖北省工商業聯合會、省總商會頒發的“2011年度招商引資優秀組織獎”;
2012年共青團黃岡市委頒發“黃岡希望工程公益夥伴獎”;
溫州市經合辦頒發的“2012年度溫州異地商會工作先進單位”;
2012年度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
2013年3月商會法律援助工作站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評為“第四屆全國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
2013年6月商會黨支部榮獲“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
溫州市湖北商會法律援助服務宗旨
一、提供法律援助的業務範圍:刑事、民事、行政、婚姻、經濟、工傷、交通、海事、仲裁、智慧財產權、非訴訟、契約、諮詢、代書等服務。
二、對困難的湖北籍人士,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三、對湖北籍人士需要代理各類案件的,收費低,並竭誠為湖北在溫州的人士維權。
四、各類案件的代理人素質高、業務精、誠信佳。
五、法律援助服務點:溫州市車站大道75號金鱗花苑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