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打擊走私和海防、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有關打擊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制訂全市打擊走私和海防、口岸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市打擊走私、海防、口岸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組織調查研究,收集匯總信息,掌握工作動態,總結推廣經驗,研究對策措施,為市委、市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海上專項鬥爭和聯合行動,依法打擊走私、偷渡等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查處走私、販私大案、要案、疑難案件和處置突發事件。
(四)開展反走私、反偷渡等宣傳教育;組織打擊走私執法檢查,實施綜合治理;負責組織打擊走私和海防、口岸業務培訓。
(五)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海防安全工作各相關部門的關係;協同沿海情報工作,組織軍警民聯防;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隱蔽戰線鬥爭,保護沿海地區軍事設施。
(六)負責綜合協調全市口岸工作,指導口岸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口岸管理體制,負責編制口岸發展規劃和口岸開放、關閉的申報工作;檢查督促全市口岸規劃、建設和技術改造配套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處理口岸單位涉外工作關係和組織仲裁有關口岸事務中的爭議問題;組織、協調全市口岸系統的通關建設工作。
(七)負責打擊走私和海防、口岸相關數據的統計和綜合分析,完善通報制度。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