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溫州市市級職工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溫政發〔 2011 〕69 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溫州市市級職工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市政府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試行辦法
溫州市市級職工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提高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市級職工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劑能力,根據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關於推行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意見》(浙人社發〔2009〕219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0〕75號)精神,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溫州市市級職工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以下簡稱市級醫保調劑金)堅持風險共濟與地方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提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對本地醫療保險工作負全責,並組織實施本地職工醫療保險工作;要進一步擴大職工醫療保險覆蓋面,將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和人員納入參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夯實繳費基數,強化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政府投入,嚴格執行基金預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穩步提高。
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市級醫保調劑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市級醫保調劑金收支情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市級醫保調劑金的會計核算。市級醫保調劑金的會計核算年度為公曆年度。
第四條 市級醫保調劑金按各統籌地區年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包括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下同)統籌基金收入總額、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收入總額的1%計提。市級醫保調劑金累計結餘達到全市上年度1個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平均支付水平時,暫停提取市級醫保調劑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市級醫保調劑金運行情況,提出市級醫保調劑金提取比例、累計結餘限額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市級醫保調劑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基金收不抵支時,通過調整市級醫保調劑金提取比例及累計結餘限額予以解決。
第五條 每年3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根據聯合匯審通過的上年度醫療保險基金年報中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總額、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收入總額以及市級醫保調劑金結餘情況,核定各統籌地區上年度應上解市級醫保調劑金數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負責市級醫保調劑金的籌集。全市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嚴格按市政府批准下達的市級醫保調劑金上解任務,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應上解市級醫保調劑金按時足額從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大病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劃轉至溫州市市級職工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第六條 市級醫保調劑金主要用於應對全市範圍內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風險;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預測情況時,彌補按政策規定應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缺口。
第七條 各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收支出現當期缺口時,缺口的40%先由當地歷年基金結餘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助和市級醫保調劑金調劑解決。統籌地區動用當地歷年基金結餘的,需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八條 申請市級醫保調劑金的統籌地區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時足額上繳市級醫保調劑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當年收支出現缺口。
(二)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救助基金支付範圍、標準和收支預算計畫。
(三)完成上級下達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任務,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征繳率不低於90%。
(四)政策規定的統籌地區財政補助資金全部到位。
(五)未發現因違規違紀行為造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出現支付風險的。
第九條 年度市級醫保調劑金調劑數額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不超過當年度統籌地區財政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缺口專項補助的金額。
(二)不超過當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缺口的30%。
(三)不超過當年度統籌地區上繳的市級醫保調劑金數額的2倍。
第十條 各統籌地區必須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收支預算。對因貫徹執行國家、省出台相關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對因市政府出台相關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及時調整市級醫保調劑金預算,並給予適當調劑補助;對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當地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 符合市級醫保調劑金申請條件的統籌地區應在每年3月前,根據上一年度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情況,提出市級醫保調劑金使用申請。申請使用市級醫保調劑金的,須出具經本級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市級醫保調劑金使用申請報告、《溫州市市級職工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使用申請表》(申請表須附會計報表以及有關情況說明)。
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各統籌地區的市級醫保調劑金使用申請,下達當年度市級醫保調劑金使用指標。市財政部門在1個月內將資金從溫州市市級職工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財政專戶下撥至各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大病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市級醫保調劑金一般每年調劑一次,特殊情況可緊急調劑。
第十二條 市級醫保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並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市級醫保調劑金當年結餘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市級醫保調劑金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不得減免。凡未按規定上解或瞞報、漏報上解基數的,由市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責令限期足額繳納。逾期不上解的,三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市級醫保調劑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