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國有企業管理和改革的職能。 (五)市財政局承擔的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職能。 (四)負責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溫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發〔2005〕36號)精神,設立溫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直屬正縣級特設機構。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根據市委決定,建立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機構職能

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含國有、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國有資產)。市屬企業的集體資產由市國資委代管。
一、劃入的職能
(一)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指導國有企業管理和改革的職能。
(二)原市政府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制政策的職能。
(三)市委授權市委組織部管理市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職能,市直有關部門黨委承擔的管理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職能。
(四)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黨工委、市直有關部門黨委承擔的市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職能。
(五)市財政局承擔的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職能。
(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主要負責人工資水平的職能。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監管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指導和促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市屬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三)根據市委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審核監管企業工資總額及主要負責人工資水平,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監管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和工資水平的制訂;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負責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
(五)代表市政府向監管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派出監事與財務總監、產權代表與董事,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監管國有資產。
(六)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和辦法;通過統計、稽核,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七)負責收繳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和占用費及產權轉讓收益,並對資本收益進行監督、管理、調度使用,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八)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委機關日常黨務、政務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宣傳、檔案、信訪等工作;負責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機關目標管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督辦工作;負責起草工作計畫、總結及有關材料;負責建立健全委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委機關財務管理、後勤保障、保衛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規劃發展處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重點企業運行情況;研究提出發展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審核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匯總分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總體情況,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規範企業投資、對外擔保與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指導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三)產權管理處
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檢查、核准和備案;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負責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監督、規範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其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涉及的資產評估等基礎管理工作,並負責資產處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損害、侵犯國有資產的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進行查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和不良資產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及措施,積極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有序流動的機制;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企業改制工作,審核企業及監管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改制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管企業債轉股、兼併、破產、解散、清算、關停、重組工作;審核企業員工安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再就業工作。
(五)業績考核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負責國資營運機構的聯繫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法規制度,提出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負責收繳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和占用費及國有產權轉讓收益,並對資本收益進行監督、管理、調度使用;負責監管企業經營者風險抵押金的監繳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監管企業的績效評價體系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根據各方面對監管企業的評價意見和授權經營考核審計情況,綜合考核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負責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
(六)統計分配處
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財務決算備案工作;指導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負責國有資產分類、綜合統計及財務報表匯總、分析和報告;建立全市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配合審計部門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擬訂監管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擬訂監管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監管企業工資總額及主要負責人工資水平,參與被監管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含經營者)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制訂,以及工資總額、工資水平的確定,並報相關部門備案。
(七)董事監事工作處
負責國資委派出產權代表、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對國家向外投資或參股的企業派出產權代表、董事,負責產權代表、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負責對國有全資和控股企業派出監事、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產權代表、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的業務指導工作;建立健全產權代表、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報告制度,負責各種工作報告、專項報告的受理、審核和處理工作;負責報告監事會對董事、產權代表的年度監督評價意見及任免獎懲建議,對產權代表、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的考核工作提出建議。
(八)組織人事處
根據有關規定,協助市委組織部做好市委管理的國有企業領導成員的考察、考核工作,負責考察、考核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提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成員任免、交流、獎懲的建議;負責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的思想政治建設,指導企業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負責國資委派駐監管企業產權代表、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考察、考核工作;負責審核監管企業總經理助理、財務負責人人選;負責監管企業有關領導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監管企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發展和黨員教育工作,指導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監管企業教育培訓和知識分子工作;負責指導監管企業召開黨代會(黨員大會)及換屆人選整體方案和選舉結果的審批事項;指導監管企業的老幹部工作;負責委機關的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老幹部工作。
(九)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綜合管理處
負責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綜合治理、信訪維穩、計畫生育等社會管理職能。以上職能的具體工作內容主要為開展國資系統信訪維穩工作,構建信訪維穩工作網路並落實責任,制定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信訪問題的政策措施並開展督查與考核,解決問題,指導監管單位及時上報、跟蹤、處置非正常信訪事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影響安定的行為;開展國資系統企業的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制定人口和計生工作目標,建立企業計生工作機構和責任制,開展指導、考核、督查、統計、教育,實施“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開展國資系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制度和網路,落實監管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開展考核、督查、培訓、教育,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協助職能部門調查處理有關事故;開展國資系統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國家安全防範工作機制,落實責任,組織實施情況報告、檢查考評、宣傳教育等綜治工作制度,按照《治安保衛工作條例》規範監管單位內部安全防範保衛措施,排查調處矛盾,創建“平安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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