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環境保護局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並監督實施本市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擬訂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區域、流域、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三)承擔落實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轄區排污費徵收,指導並監督管理各縣(市、區)排污費的徵收,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許可權審批開發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以及環境信訪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 ,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市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省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參與民用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民用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反生化、反核和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環境信息。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協調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對外合作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檔案、督查、督辦、後勤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對直屬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全局的機構編制、幹部考核等人事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教育、紀檢監察、黨群、工青婦、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和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申報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編制本局資金預算,並協助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績效評估工作。協調“創模”、“創衛”等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環境保護綜合性規範性檔案;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建議;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聽證、行政應訴以及國家賠償有關事宜等;指導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組織環保系統執法培訓;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對口聯繫宣教中心。

(四)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

協調省級以上審批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組織市級審批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按照許可權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核、審批;負責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核准;負責實施區域限批。

(五)環境監測與輻射管理科

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建設、管理本市環境監測網;管理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擬訂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承擔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輻射環境事故預防和應急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市輻射應急預案;審查輻射事故預防方案並督促檢查落實;參與反核恐怖攻擊工作;監督管理輻射環境及核技術套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涉源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初審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轉讓、轉移的初審和備案工作;對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環評檔案審核、審批、竣工驗收及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口聯繫監測站。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核發排污許可證;提出總量控制計畫,承擔總量減排的調度、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管理排污申報登記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管理環境統計、污染源資料庫;組織實施固體廢物進口登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對口聯繫總工室。

(七)水與生態保護科

監督管理全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對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水污染事故處理和應急等相關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自然保護規劃,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 環境監察科(環境監察分局)

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土壤和禽畜養殖的污染防治工作及參與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污染源的日常環境監督管理;對排污單位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行政強制;組織協調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和調查處理;負責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反生化恐怖攻擊工作;承擔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提出處理建議,並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承辦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以及信訪案件調查處理;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限期治理項目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核定以及排污費的徵收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負責重點源線上監測系統監督管理及相關工作,參與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對口聯繫信息中心。

人員編制

(一)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2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未含環境監察分局)11名。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二)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分局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2名。其中:局長1名(由副處級幹部擔任),副局長3名。

(三)非領導職數按湛發〔2001〕16號文規定設定。

派出機構

市環境保護局赤坎分局、霞山分局、麻章分局、坡頭分局為市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均為正科級。主要職責是受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對本轄區環境保護的各項工作實施分級監督管理。核定每個分局事業編制4名,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正副分局長各1名。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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