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清光緒33年(公元1907年),湘潭縣設立警務分防三處。宣統元年(公元1909年),湘潭設巡警總局。民國時期,湘潭警察機關先後稱警務公所、警察所、警察廳、警察局、公安局。1949年8月,湘潭解放,人民公安機關隨之誕生。解放初期,湘潭公安機關開展了清除匪患的民眾運動,並在城市街道、集鎮設立公安派出所,區、鄉配備公安助理員。1950年6月,韓戰爆發後,湘潭公安機關開展了聲勢浩大的鎮壓反革命運動。1957年,全市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逐步走向法制軌道。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全市公安保衛部門基本癱瘓。1967年4月,人民解放軍湘潭警備司令部對全市公安系統實行軍事管制。同年10月,市、縣革命委員會成立。各級革委會內設人民保衛部(組),軍管會和人保部(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1973年,撤消軍管,恢復公安局。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市公安工作逐步走上正軌。
1983年地市合併前,全市公安分局增至5個,派出所增至58個,企事業單位公安保衛處、科、股發展到153個。1983年,湘潭地區公安處和湘潭市公安局合併組建湘潭市公安局。
目前,市局下轄五個縣市區(分)局,分別是市區的岳塘、雨湖公安分局,湘潭縣公安局、湘鄉市公安局、韶山市公安局。其中城區兩分局直接接受市公安局的領導,三個縣市公安局接受縣市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雙重領導。2006年9月前,在湘潭鋼鐵集團公司、江南機器廠等六大廠礦分別設立鋼城、楠竹山、廣雲、下攝司、鶴嶺、萬羅山等6個企業分局。06年9月這6個企業分局已撤併,人員安排到市區公安機關各警種、各部門。全市五個縣(市)區公安(分)局共設立63個派出所,由縣(市)區公安(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全市公安編制3095名,實有在編在崗人員3202名(其中民警3026名),警力比例為人口總數的10.4/萬人。全局民警平均年齡41歲,男性占總數82%,女性占總數18%;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占總數42%。
市局設有若干職能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2007年9月前,市局設有辦公室、指揮中心、政治部、紀委(監察室)等26個正科級機構以及治安、交警支隊和公安幹校等5個副處級機構。2007年9月以來,根據省廳要求和市公安實際,市局將內設機構調整為16個,設立了4部委(警令部、政治部、後勤裝備部和紀委)、1辦(法制辦)、11支隊(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監所管理、網路安全與技術偵察、警務督察、人口與出入境、禁毒、治安、交管、刑偵、巡特警支隊),所有內設機構一把手均高配副縣級。下設機構有警官培訓中心、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派出機構有雨湖、岳塘兩個分局;消防支隊、警衛處為正團職機構,屬現役建制,接受公安機關的領導。
工作職責
湘潭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承擔如下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組織指導偵查工作,負責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活動。(四)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負責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的管理工作。
(五)指導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市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七)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八)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收容教養的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來我市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規劃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五)領導全市消防、警衛部隊建設,負責領導和指揮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工作。
(十六)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和公安宣傳的方針、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全市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湘潭市公安局設有警令部、政治部、後勤裝備部、紀委(監察室)、法制辦、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管理支隊、禁毒支隊、刑事偵查支隊、網監與行動技術支隊、監所管理支隊、交通管理支隊、巡特警支隊、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警務督察支隊。
內設機構業務職能
警令部: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負責機要檔案收發,110報警服務,公安系統檔案管理以及公安通信保障和公安信息網路的建設及其系統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監測。
政治部:既是全市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也是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行政職能部門,負責全市公安隊伍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後勤裝備部: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建設的規劃和檢查指導、財務管理、後勤保障等。
紀委(監察室):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效能監察、專項治理等紀檢監察工作。
法制辦:規劃、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起草、審核執法規範性檔案,指導、辦理行政複議和勞動教養審批等。
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略)。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工作,負責偵查經濟犯罪案件等。
治安管理支隊:指導和管理全市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禁毒支隊:組織、指導全市禁毒工作,偵查涉毒大案要案等。
刑事偵查支隊:組織、指導全市刑事偵查工作,組織、指揮惡性大要案件、跨區域系列性案件、上級交辦案件的偵破和追逃等。
網監支隊:組織、指導全市信息網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偵查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等。
監所管理支隊: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監管場所的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支隊: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實施道路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等。
巡特警支隊:負責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嚴重暴力犯罪;執行反恐處突任務;進行警保衛工作;開展市區治安巡邏工作。
人口與出入境管理支隊:負責戶籍、居民身份證以及流動人口等管理與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負責公民因私出國(境)、出境旅遊、因私勞務的審批發證等。
警務督察支隊: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圍繞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務部署開展現場督察;實施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工作等。
湘潭市公安局警官培訓中心:負責全市公安民警的各項技能培訓。
湘潭市看守所:依法對被羈押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看守和教育,保障安全。
湘潭市拘留所:負責對被行政拘留人員的管理、教育等工作。
強制戒毒所:對吸毒成癮人員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措施,開展毒品預防教育、諮詢等。
收容教育所: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進行性病檢查、治療和預防,組織勞動生產等工作。
派出機構
市公安局在城區設雨湖分局、岳塘分局、九華分局。其中雨湖、岳塘分局內設機構為“四室五隊”,即紀檢監察室、政工室、辦公室、法制室、刑事偵查大隊、治安管理大隊、國內安全保衛大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禁毒大隊。九華分局內設機構為“一室三隊”,即辦公室、刑事偵查大隊、治安管理大隊、交巡警大隊。三分局共設28個派出所,其中雨湖分局15個,岳塘分局12個,九華分局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