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於試點企業分離服務單位的意見

(1996年3月4日)

根據《湖南省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方案》,參照國家經貿委、國家教委、勞動部、財政部、衛生部《關於若干城市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分流富餘人員的意見》(國經貿企〔1995〕184號),結合我省建制試點的實際情況,對試點企業分離自辦學校、醫院、後勤服務單位,提出如下意見。

一、分離的目的、原則和範圍

企業分離服務單位的目的:理順政府與企業的職責,分離企業辦社會的職能,減輕企業辦社會的負擔,使國有企業輕裝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

分離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轉變職能,強化對社會公益事業的管理;

(二)明晰產權,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害;

(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穩步實施;

(四)企業自主選擇分離的步驟和方式;

(五)維護職工正當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分離範圍主要包括:

(一)公益型的自辦學校、職工醫院、幼稚園及其他文化娛樂設施等;

(二)福利型的住房、職工食堂、浴室、招待所等生活設施;

(三)生產輔助系統的工程設計、技術服務、建築安裝、機修運輸等機構。

企業在試點期間,應基本完成服務單位的分離工作。對少數獨立工礦區及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也應做到內部分離,實行獨立核算定額補貼的辦法,為過渡到自負盈虧的獨立法人或移交由社會管理積極創造條件。

二、關於企業自辦學校

(一)企業自辦的基礎教育學校,原則上由地方政府繼續辦學。在移交過程中,學校資產應整體無償劃撥;學校經費由地方政府按照當地同類學校標準予以保證。少數地方政府財政確有困難的,可與企業協商,由企業採取一次撥付或逐年遞減撥付的方式給予補貼。學校人員一般應以移交前在職人員為準,企業不得借移交之機將非教育人員安排進學校,學校原有過多的非教育人員,企業也可酌情安置部分人員。

少數暫不具備分離條件的獨立工礦企業可以繼續辦學,但要面向社會,實行獨立核算。當地政府應繼續給予支持和鼓勵,教育經費附加要按規定及時返還企業。自辦學校較多的企業,也可試行建立獨立的社區服務機構對學校統一管理,當地政府部門應給予必要指導。

基礎教育學校移交當地政府部門後,企業職工子弟應由當地教育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不得影響學生上學,不得降低教育質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二)企業自辦的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和成人教育學校主要為企業培養人才,可採取“企業為主、政府支持”的辦學形式,也可採取社會各方聯合辦學的形式。職業教育要堅持面向社會、服務企業、追求效率、提高質量。

三、關於企業自辦衛生機構

(一)企業自辦醫院、診所的分離,要與社會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相結合,根據當地衛生服務網點布局和企業實際情況,採取不同形式分離。

1.企業自認為無必要保留且當地政府同意接收的醫院、診所,可將資產、人員成建制移交當地政府,納入當地衛生服務網路。分離後的醫院、診所經費一般由當地政府財政給予解決,享有與當地同級同類衛生機構相同的政策和待遇。少數地方政府財政確有困難的,可與企業協商,由企業採取一次撥付或逐年遞減撥付的方式給予補貼。

2.企業可將醫院、診所作為投資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辦醫,組建獨立的事業法人。

3.少數暫不具備分離條件的獨立工礦企業可以繼續辦醫院、診所,但應實行經濟獨立核算,內部自主管理,服務面向社會,優先企業職工就醫。

4.規模較小的醫務室,企業認為需要的可以保留。

對企業自辦、聯辦的醫院和診所,當地衛生部門應加強對其指導,支持其逐步向最終與企業分離過渡。

(二)企業自辦的防疫站、專科防治所和其它衛生機構是否分離原則上由企業自行決定。以防治職業病為主的機構可以保留在企業內部。以社會防疫為主的防疫機構、醫學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原則上與企業分離,由政府統一管理。

四、關於企業職工住房的管理機構

企業職工住房的管理機構要與生產經營主體分離。

1.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應堅持屬地化的原則。企業房改的進程經當地房改領導機構同意,可進行超前改革探索,加快職工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步伐。

2.企業負責建房、管房、修房、分房的職能要逐步分離。企業負責建房、管房的機構應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資金能夠良性循環的可以改建為原企業的分公司。政府應鼓勵企業之間聯合組建負責解決職工住房的股份制房地產開發公司。

3.企業規模較小、自管公房較少的,也可將自管公房直接劃交當地房管部門管理。

五、關於企業後勤服務單位

企業自辦的食堂、浴室、託兒所、招待所、車隊等服務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與企業生產經營主體分離。大多數企業可一步到位,將安置富餘人員與分離後勤服務單位結合起來,興辦第三產業,經濟上與企業脫鉤,面向社會、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作為出資者與第三產業建立資產紐帶,形成母子公司關係。有的也可在明確產權基礎上採取拍賣、租賃、聯營、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少數暫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先內部分離,內部承包,獨立核算,定額補貼,但要努力創造條件向最終分離過渡。

企業對分離的後勤服務單位,啟動期間應在人員、資金、場地設施上給予力所能及的扶持,但應明確資產、債務關係,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當地政府也應對企業興辦第三產業、安置富餘人員給予必要的支持。

六、關於企業生產輔助單位

試點企業自辦的工程設計、技術服務、建築安裝、機修運輸等生產輔助單位,要本著有利於最佳化配置資源,有利於建立企業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銜接的科學合理的組織結構的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分離及其分離形式。對於規模較大的,可以將其改組為子公司或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對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在企業內部分開核算,實行內部承包,自計盈虧。但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必須打破自我服務的封閉體制,積極面向社會,努力拓展服務領域。

七、鼓勵分離服務單位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試點企業除執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國有工業企業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發〔1995〕19號)檔案外,還執行下列政策:

(一)要防止企業在分離服務單位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流失。不得將國有資產無償劃給非國有企業,涉及資產移交的要按《關於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通知》(國資工字〔1990〕17號)的規定辦理。涉及產權交易的,目前要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的規定辦理。

(二)對企業分離中設立的第三產業企業,不占原企業人員編制,不扣減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基數(成建制劃轉除外)。

(三)允許企業根據分離工作的需要,逐步將福利性暗補改為明補或納入職工工資,併合理調整企業工資總額掛鈎的基數。

(四)隨企業服務系統分離而分流出來的職工(包括安置的富餘人員),新企業有困難的,2年內其退休費統籌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金由原企業繳納;現已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到齡時仍回原企業辦理退休手續。

(五)對分離後的新企業,由銀行根據其核定的資產,貸給一定比例的流動資金。

(六)企業生產生活服務系統分離後,新企業所需的經營場地,城鎮規劃部門要統籌規劃,盡力幫助解決;對從事建築、安裝、維修、運輸、飲食服務等,需要領取營業(施工)執照和註冊登記的,工商、城建、交通等部門應予以支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