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湖南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是為切實加強湖南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法規和條例,結合湖南省的實際,特制訂的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湘政發[1996]33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湖南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車輛通行費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國發[1994]41號)和交通部、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物價局《貸款修建高等級公路橋樑隧道收取車輛通行費的規定》([88]交公路字28號)、《關於在公路上設定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交公路發[1994]68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利用貸款(包括需歸還的集資、投資)、引進外資和實行股份制經營新建、改建的屬於全省公路規劃網中的重要項目,並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立項,工程質量達到《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設立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一)高速公路及一、二級汽車專用公路;

(二)平原微丘區連續里程超過20公里和山嶺重丘區超過10公里的普通一級公路;

(三)平原微丘區連續里程超過40公里和山嶺重丘區超過20公里的普通二級公路;

(四)長度超過300米的公路橋樑(改渡為橋的可放寬為200米);

(五)長度超過500米的公路隧道。

上述里程標準應是竣工並經驗收合格的實際里程,不得邊施工邊收費。

第三條 凡全部由國家財政投資、養路費投資或採用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辦法以及個人和社會捐資修造的公路、橋樑、隧道,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收費公路(橋樑)建成後,與原有公路(橋樑)形成複線的,可在原有公路(橋樑)同時收費,以加快還貸,但收費標準可以略低於新公路(橋樑)。

第四條 全省公路收費站的布局和設定由省交通廳統籌規劃,合理安排,並因地制宜地選擇適當的收費制式。實行開放式收費的,兩個收費站間距在同一線路上不得少於40公里。實行封閉式收費的,除兩端出入口外,主線上一般不得設定收費站(點)。

不論採用何種制式,收費公路一律不得設定旨在進行內部監督的停車驗票站(點)。

第五條 申請設立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設站收費的報告由省交通廳統一歸口受理。其中以省為主組織貸款修建的高等級公路(含大型公路橋樑與隧道),由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提出申請,報省交通廳;以地州市、縣(市)為主組織貸款修建或改造的公路項目,由地州市交通局(委)歸口提出申請,經同級政府簽署意見後,報省交通廳;以省公路局或兩個以上的地州市公路總段(局)為主貸款,並由省公路局歸口還貸的公路項目,由省公路局歸口提出申請,報省交通廳。上述各單位的申請應在報省交通廳的同時抄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申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報告應在工程竣工投產前3個月報出,如實反映工程規模、投資及貸款總額、還貸額度與期限、交通流量等情況,並提出設站(點)收費的初步意見,以備考察。

(二)省交通廳應在收到報告後的1個月內,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組織力量,對收費站布點的合理性、項目貸款情況、工程實際進度等進行調查,寫出調查報告一併專文上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收費到期後需要延長收費期限的,應提前3個月由原主管單位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申報。

(三)通行費收費標準與收費期限根據還貸額度、交通量大小、運輸經營者承受能力以及便利通行等因素,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在呈報調查報告時,一併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四)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在收到省交通廳的調查報告後,定期(一般每季1次)召集省交通、財政、物價部門初審,提出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後行文。

第六條 收費站按“誰貸款建設,誰收費還貸”的原則,由建設還貸單位負責組建和管理;延期收費的站(點)由省交通廳負責組建和管理。

第七條 收費站(不含個體私營企業主和外商獨資經營的收費站)定員由省交通廳會同省財政廳核定,人員由收費站組建單位從本系統正式職工中聘用,工資關係留在原單位。收費終止後,人員回原單位安排。

第八條 車輛通行費收費票證,由省財政廳印製、省交通廳統一領取和發放。收費站應指定專人管理收費票證,嚴格領發、保管、銷號制度,切實加強票證管理工作。嚴禁以其他票證代替省統一印製的專用票證收費。

第九條 車輛通行費嚴格實行財務收支兩條線。各收費站收取的通行費應專戶儲存並按月全額上解到省通行費專戶,由省及時返還用於償還公路(橋樑、隧道)建設貸款及利息、收費公路(橋樑、隧道)收費期間養護經費開支和收費機構、收費設施的正常開支。

車輛通行費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由省交通部門統一向省地稅局繳納,由省財政廳全額返還省交通部門用於全省交通重點建設。稅收征管和財政返還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交通廳另行規定。

還清貸款本息後的資金由省集中用於全省交通重點建設項目。

第十條 收費公路(橋樑、隧道)收費期間的養護經費由當地公路部門年初提出計畫,報省交通廳、省財政廳批准後按計畫撥付。

收費機構和收費設施的正常開支採取征費額包乾的辦法,每年由各收費站提出計畫,經主管部門匯總審查,報省交通廳商省財政廳核定具體比例後定期返還,包乾使用,超過不補,節餘自留。

對通過城市(含縣城)的國道、省道,收費還貸只限於正常的路面經費。路面以外的其餘費用一律不得在通行費內列支。

第十一條 除警車(含囚車)、軍車、醫院救護車、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和湘0牌號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一律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十二條 全省通行費徵收工作授權省交通廳統一領導,實施行業管理與業務指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公路通行費收費站具體負責收費工作。

通行費收費站的主要職責是:宣傳、執行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車輛通行費徵收政策、法規與規章制度;加強費源、票證和財務管理,保證費款應徵不漏和及時足額解交;按章收費,文明執勤,秉公執法,並依法對逃費車輛進行處理;配合交通規費征稽部門,做好查漏補征工作;定期報送財務、統計報表,做好年度財務決算與統計年報工作;主動接受省財政、審計、物價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收費人員執行公務應按規定著裝,佩帶交通部配發的《中國公路征費》胸章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制發的《公路檢查證》。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收費站應懸掛省交通廳統一制發的“收費站”標牌和宣傳標牌,公布批准文號、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與監督電話。收費人員應當著裝持證、掛牌上崗、文明執勤、禮貌服務、依法收費、按章處罰,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按受上級和社會監督。

收費站的設施力求規範整齊、美觀實用。逐步配置電腦自動收費、檢票、監測裝置,儘量減少停車時間,保證公路暢通。

第十五條 對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收費或擅自延長收費期限,未使用統一票證或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對拒絕接受收費人員檢查,強行通過收費站(點)逃繳通行費,妨礙收費人員執行公務的,給予批評教育,追繳通行費,或按有關法規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收費站的領導,協調各方關係,幫助收費站解決實際困難,為通行費徵收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加強對收費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素質,樹立行業新風,把收費站辦成精神文明建設視窗。省財政、地稅、物價、審計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加強對通行費徵收工作的檢查監督,定期組織專項審計和有關業務、財務檢查,及時糾正違章違紀行為。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在此之前發布的有關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全省現有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必須按本規定重新進行規範,補辦有關手續。規範工作在1996年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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