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周強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辦法發布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第292號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於2019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省長: 許達哲
2019年1月2日
辦法全文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科技強省,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安排。
本省其他行政機關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設立由財政出資的科技獎。
第三條省科技獎應當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相關專業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分別承擔省科技獎評審和監督的具體工作。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省科技獎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服務與管理。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機構負責省科技獎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省科技獎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獎勵設定
第六條省科技獎包括下列類別:
(一)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二)省自然科學獎;
(三)省技術發明獎;
(四)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
(六)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七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第八條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具有重大科學發現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九條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方面取得重大技術發明的組織和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和技術價值;
(三)實施後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或者國防安全效益。
第十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下列組織和個人:
(一)在實施技術創新項目中,研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統,經套用推廣,明顯優於同類產品性能指標和技術經濟指標或者對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三)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研究中,取得創新成果,經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中,對提高全民科學素養、營造科技創新環境、弘揚科學創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第十一條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授予以學科、技術帶頭人為核心,以團隊協作為基礎,圍繞科學技術前沿問題或者行業產業重大技術問題,進行長期合作研究與開發,取得重大原創性成果並具備持續創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認的科研團隊。
第十二條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下列外國人、外國組織:
(一)與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或者為其培養人才,取得特別顯著成效的;
(三)參與本省與外國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三條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每次1項,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每次不超過5項,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不超過4項,均可以空缺。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總數每次不超過300項,其中一等獎總數不超過30項。對作出特別重大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獎。特等獎不超過1項,可以空缺。
第十四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的獎金為200萬元。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分別為特等獎50萬元、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0萬元、三等獎5萬元。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的獎金為100萬元。
省科技獎獎金標準因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擬定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省科技獎獎金歸獲獎個人或者獲獎團隊成員所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
省科技獎獲獎情況載入獲獎人員檔案,作為對其工作考核、崗位聘任、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發布省科技獎年度工作檔案,明確年度工作方案和候選人(項目)提名時間、方式及資料要求等事項,並在本部門網站公告。
省科技獎提名時間不得少於40日。
第十七條省科技獎由下列單位和專家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獲得者和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專家;
(二)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三)市州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四)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公布的國家級園區、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學會、研發機構等提名單位。
第十八條提名單位和專家應當在提名前公示或者協調有關單位公示被提名對象的主要情況、項目成果等內容。單位提名的,在本單位網站以及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專家提名的,在項目成果主要完成單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公示。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後符合相關條件的方可提名。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中僅從事組織管理或者輔助服務工作的人員,不能作為省科技獎項目的完成人員。
第十九條提名應當遵守提名規則和程式,徵得被提名對象的同意,並提交統一格式的提名書。
提名單位、專家應當說明被提名對象的貢獻程度及獎勵類別、等級建議,提供真實客觀完整的公示、評價等相關材料,並在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程式中承擔相應責任。
中介機構提供分析測試、查新、評價、審計等提名資料的,有關報告應當客觀真實。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退回提名材料。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建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
初評和行業評審的專家根據實際需要名額,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按照不低於3:1的比例從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其中行業評審階段省外專家不得少於評審專家總數的四分之一。
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應當由監督委員會全程監督。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評審專家作出迴避處理:
(一)省科技獎候選項目(候選人)的主要完成人及其近親屬等利害關係人,不得參加省科技獎當年的所有評審;
(二)省科技獎候選項目(候選人)主要完成單位的專家,不得參加本單位項目所屬獎勵類別的評審;
(三) 提名專家不得參加其提名項目所屬獎勵類別的評審;
(四)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委員不得參加本人作為候選人、主要完成人的項目和本單位項目的評審;
(五)評審專家與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參加相應獎勵類別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 提名單位、專家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時申請其迴避並提交證明材料。
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未作出迴避處理的,評審專家應當在知道迴避事由後立即主動申請迴避。
第二十三條專業評審組負責省科技獎初評,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進行初評。
通過提名形式審查的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以及通過初評的省科技獎其他類別的項目,由相應的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行業評審。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負責綜合評審,根據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審定獲獎人選、獎勵項目、獎勵類別和獎勵等級,並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省科技獎勵委員會審定的評審結論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在提名形式審查結束或者各階段評審結論作出後3個工作日內在本部門網站分別公示已通過提名形式審查和初評、行業評審、綜合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項目及其提名單位和專家。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提名結果和初評、行業評審、綜合評審結論的公示期均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提名結果或者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應當提交異議申請書、身份證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據資料。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身份保密。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異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受理異議申請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協調原提名的單位、專家或者評審專家進行核實處理,或者組織其他相關專家調查處理,並書面答覆申請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需要延期答覆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七條提名結果和評審結論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後符合相關條件的,提交下一階段評審或者審核。
異議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處理完畢的,提交本年度評審或者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提交下年度重新評審;超過一年後處理完畢的,應當重新提名。
第二十八條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紀念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委員會應當對省科技獎的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進行全程監督。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網站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以及監督委員會全部委員的姓名、聯繫地址和電話。
第三十條參與省科技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中知悉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評審情況、技術秘密或者剽竊技術成果。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嚴格遵守相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省科技獎獎金。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獎獎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者團隊帶頭人按實際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並在本單位或者團隊範圍內公布分配結果。
第三十二條對省科技獎獲獎成果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虛假、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禁止在商業廣告中將商品或者服務表述為省科技獎的獲獎對象。
禁止利用省科技獎的提名和評審等信息進行各類行銷、中介、代理等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省科技獎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由其提交監督委員會處理;也可以直接向監督委員會舉報和投訴。
對以真實身份舉報和投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書面答覆。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省科技獎評審專家、提名專家、提名單位和候選人、候選單位等的信譽檔案,在本部門網站公布並實時更新。
信譽檔案中的有關記錄應當作為選聘評審專家、授予提名權和省科技獎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每年省科技獎勵評審結束後,監督委員會應當委託第三方對省科技獎勵工作進行評估。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省科技獎勵委員會應當根據評估情況不斷完善科技獎勵工作。
第三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加強對省科技獎勵經費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獎勵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的;
(二)未按照規定比例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或者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未由監督委員會全程監督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評審專家作出迴避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網站公示提名結果或者評審結論的;
(五)未遵守評審工作保密規定的;
(六)不依法受理、協調處理和答覆異議申請,或者違反異議申請人身份保密規定的;
(七)不依法受理、處理舉報和投訴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並記錄不良信譽;有重大過錯的完成人5年內不得被提名省科技獎;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參與省科技獎勵活動資格。
(二)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建議相關主管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在提名、評審、異議等階段向相關專家和工作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取消年度參與省科技獎勵活動資格;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參與省科技獎勵活動資格。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名單位和專家提名時協助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未依法履行公示程式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取消年度提名資格,記錄不良信譽,並建議相關主管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提名資格。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中介機構為參評省科技獎的項目成果出具虛假的分析測試、查新、評價、審計等報告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二)記錄不良信譽,情節嚴重的,其出具的相關報告5年內不能作為參加評獎項目成果的評價依據。
第四十一條參與省科技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有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取消評審資格或者責令停止參與評審工作,記錄不良信譽,並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其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獎勵活動。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堅持公益為本和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2009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