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示範、推廣。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用能單位,特別是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0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於2001年5月31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5月31日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節能計畫,採取措施合理調整產業結論、企業結論、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實行多能互補,提倡和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宣傳節能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倡導節能新風尚。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的節能資金,用於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開發、示範、推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產業,積極引導用能單位開發、引進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設備,有計畫、有步驟地調整和限期高耗能產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淘汰生產方式落後、能源消耗高、污染環境嚴重的工藝、產品和設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制定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控制單位產品能耗高、用能浪費的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用能設備名錄和禁止建設的耗能高的工業項目名錄,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對尚未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要求組織制定地方節能標準。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或者節能篇(章)。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其合理用能專題論證或者節能篇(章)的評審以及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用能單位,特別是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所屬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和經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認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受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委託,定期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監測。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受委託進行監測不得收費,其監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解決。

第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管理,建立節能工作責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額,實行能源成本控制管理和獎罰制度,對節約能源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用能單位應當配備適應能源統計分析需要、能耗定額管理等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保證計量數據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用能單位應當做好設備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工作,建立重點耗能設備檔案。對耗能設備操作崗位上的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實行崗前培訓。

用能單位的用能設備能源利用效率低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改進管理方式或者進行更新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服務性行業的用能單位應當選用耗能較低的產品、設備,加強對耗能設備的使用和維修管理,降低能源消耗。

機動車輛、船舶應當符合耗能標準,對超過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四條 生產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節能產品開發,最佳化節能產品的設計,提高節能產品質量和能源利用效率,並對國家規定淘汰的落後用能產品依法停止生產和銷售。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的生產單位加強監督。

第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本單位的能源消費和利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跟蹤分析,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能源消費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的節能管理,採用先進節能技術,節約能源資源,提高能源轉換效率或者輸送效率,推進合理用能,實現均衡供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管理部門和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確定本省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項目,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發揮節能技術服務機構推廣節能新技術、提供節能信息、諮詢和測試等技術服務的作用。

用能單位可以自主選擇節能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服務項目。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村能源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新型、高效、清潔燃料和先進節能技術,減少薪柴消耗,保護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方調整能源結構,做好節能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能源合理利用原則,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熱力發展規劃,推廣集中供熱和集中供冷,限制新建零散的動力鍋爐和供熱鍋爐;推廣清潔能源產品,改造、淘汰熱效率低、污染嚴重的鍋爐;推廣先進的燃燒技術,採用氣化、液化、無煙燃燒等技術,限制落後燃煤方式。

鼓勵推廣熱電聯產和利用餘熱、余壓、垃圾、煤矸石和低熱值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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