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推薦單位推薦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應當取得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的同意。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我省防震減災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地震工作者和單位,調動地震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我省防震減災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中國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勵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設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個獎勵等級。
第三條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每年度評審、獎勵一次,每次獎勵項數一般不超過8項。
第四條 湖南省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由湖南省地震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評審。
第五條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評審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預。
第六條 湖南省地震局科技發展處是局科技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七條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獎勵地震系統在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與救援、地震科學技術研究與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地震工作者和單位。成果分為以下四類:
1.地震監測預報成果
2.地震災害防禦成果
3.地震科學技術成果
4.防震減災管理科學成果

第三章 推薦與受理

第八條 湖南省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由市、州地震局(辦),地震台站及局機關各處室、中心推薦。
第九條 推薦單位需對推薦的防震減災優秀成果及其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進行嚴格審查,擇優推薦,並提出評選等級建議。
推薦單位推薦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應當取得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的同意。
第十條 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推薦單位須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填寫《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勵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每個單項獎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制。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2人,單位不超過5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3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於5人,單位不超過2個。
第十二條 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候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對成果的完成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僅從事組織管理(管理科技成果除外)和輔助的人員不得作為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十三條 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候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成果完成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並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單位。主要完成單位按貢獻大小順序排列。
第十四條 推薦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成果必須已完成立項部門的計畫任務要求(自選項目及非職務成果除外),且其科學技術水平和套用價值已得到證明。
第十五條 凡存在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爭議的成果,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
第十六條 已經獲得中國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成果及該獲獎成果中包含的內容,不得再次推薦湖南省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同一成果內容不得通過不同渠道重複推薦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
第十七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成果,如在此後又有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可以按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
第十八條 每年的2月15日前為報送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推薦材料時間。每個推薦項目應交電子版和紙質推薦書各1份,並附相應證明材料1份。紙質推薦書與附屬檔案材料裝訂成冊。

第四章 評審與授予

第十九條 局科技發展處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可以要求推薦單位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者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二十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項目,在局系統內公布,徵求意見、受理異議。
對經公布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提交局科學技術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一條 局科學技術委員會根據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評審標準,經綜合評審,確定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報湖南省地震局批准。其中獲一等獎的項目作為參加中國地震局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推薦項目。
防震減災優秀成果評審標準按中國地震局有關規定和《湖南省防震減災優秀成果評審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湖南省地震局對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獲獎者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對獲獎單位頒發榮譽證書。
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獎金數額為:一等獎3000元;二等獎2000元;三等獎1000元,四等獎800元。
第二十三條 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獎金髮至推薦單位,由其完成單位與完成人協商,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二十四條 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是授予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單位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單位確定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五章 公示及其處理

第二十五條 自公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受理項目之日起10日內為公示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候選成果的內容及完成人、完成單位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日常辦事機構提出,逾期提出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寫明真實單位、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二十七條 涉及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處理,報送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日常辦事機構審核備案。
涉及對成果的內容、水平、以及對推薦書內容等的異議,由推薦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送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日常辦事機構審議;必要時,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日常辦事機構可組織評審委員及專家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自公布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受理項目之日起10日內異議處理完畢,屬一般性問題,異議處理後可重新推薦。
第二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的行為,一經發現並查實,湖南省地震局將撤消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並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原來已獲科技進步獎的項目, 沒有突破性進展的不能再申報防震減災優秀成果獎。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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