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禁止賭博條例

第六條公民有權勸阻、舉報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十五條查獲的賭資、賭具以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第十六條公安人員查處賭博,應當出示證件。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都是違法行為,必須嚴厲禁止。
本條例所稱賭博是指約定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為賭博提供條件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財物、工具或者其他條件。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禁止賭博應當堅持民眾監督與公安機關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止賭博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的主管機關,負責指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禁止賭博的工作,依法查處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六條 公民有權勸阻、舉報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對舉報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的有功人員,由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禁止賭博的教育,制訂禁止賭博的措施。在本單位發現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對本單位參加賭博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進行禁止賭博的教育,制訂禁止賭博的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在轄區內發現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進行教育處理,或者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九條 旅館、飯店、舞廳、酒吧等服務性單位和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守法經營,不得為賭博提供條件。發現賭博活動,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
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公共場所安全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責任人員,參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治安處罰:
(一)一場賭博輸贏財物總額不滿五十元的,對參加賭博的人員處三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
(二)一場賭博輸贏財物總額五十元以上的,對參加賭博的人員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員,情節較輕的,處三百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五日以下拘留,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勞動教養;
(一)聚眾賭博、抽頭漁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教唆、誘騙、脅迫不滿十八歲的人賭博的;
(三)因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多次受過治安處罰的。
第十二條 主動交代賭博行為,檢舉、揭發他人賭博,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對舉報、制止和查處賭博人員進行報復的,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賭博受到治安處罰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查獲的賭資、賭具以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非法所得,一律沒收。賭博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一律無效。
第十六條 公安人員查處賭博,應當出示證件。
查處賭博必須當場清點賭資並製作清單,由查處賭博人員和參加賭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罰款和沒收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憑證。罰款和沒收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查處賭博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敲詐勒索,不得侵吞罰款和沒收的財物。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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