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安全、行政執法以及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工作。
第三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全省整體旅遊形象的推廣工作,組織、協調旅遊宣傳推廣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推廣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和旅遊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遊地居民增強文明旅遊意識、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導和培養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
第四條 鼓勵和引導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依法成立或者自願加入旅遊行業組織。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服務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維護旅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或者投訴、起訴。
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促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差異發展,有序、有效推進全域旅遊發展戰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登記,建立旅遊資源信息庫,協調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和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體現生態保護要求,突出本地旅遊資源特點,符合市場需求。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文化、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在編制與旅遊業發展相關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和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通往旅遊景區的交通建設項目,合理布局旅遊交通線路,在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定旅遊指示標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合理規劃、建設遊客集散服務中心、遊客休息站點、醫療救護站點、廁所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省重大旅遊項目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廢棄礦山、石漠化土地等開發旅遊項目。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旅遊標準化管理工作。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向社會發布主要景區的客流量、遊覽舒適度指數以及旅遊飯店接待狀況等與旅遊者相關的服務信息。
第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旅遊企業和旅遊項目提供信貸產品、融資擔保及支付結算等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面向旅遊經營者、旅遊者的旅遊保險產品。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高等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與旅遊經營者合作設立旅遊人才培訓、創業基地,扶持旅遊人才培養。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旅遊經營者依託本地自然、人文等資源,開發歷史文化旅遊、鄉村旅遊、工業旅遊、體育旅遊、研學旅遊、養生旅遊、會展旅遊等旅遊產品,推動觀光、休閒、度假旅遊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游基地,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為自駕旅遊者提供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鄉村旅遊發展規劃,將鄉村旅遊納入新農村建設、扶貧開發、現代農業、新型城鎮化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整體布局,加強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動鄉村旅遊健康有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扶持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鼓勵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鎮,著力培育特色旅遊村鎮。
第十六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部門制定並推行鄉村旅遊規範標準和等級評定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旅遊的接待設施、安全管理、環境保護、服務質量、特色項目等方面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鄉村旅遊經營者規範經營,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 旅遊經營
第十七條 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許可。
俱樂部、車友會、協會以及其他召集旅遊者的組織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旅遊經營活動。
從事導遊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導遊證。禁止偽造、變造導遊證。
第十八條 旅行社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遊購物:
(一)旅行社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二)旅行社、導遊、領隊對旅遊者採取人身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迫旅遊者購物的;
(三)旅行社或者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於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四)旅行社、導遊、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旅行社、導遊、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記錄的;
(六)旅行社、導遊、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導遊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通過安排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從事旅遊營運的客運車輛、船舶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未經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不得經營旅遊客運業務;道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許可從事旅遊客運業務的車輛、船舶等相關信息告知旅遊主管部門。
旅遊客運車輛、船舶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旅遊運輸契約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運輸線路,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船舶,不得擅自搭載與旅遊團隊無關的人員,不得中途甩團甩客。因未按照約定路線運輸或者擅自變更運輸工具增加的運輸費用,旅行社和旅遊者有權拒絕支付。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
第二十條 景區可以利用公共媒體、移動多媒體、智慧型終端等信息化平台,實行景區門票預約預售,及時公布景區內旅遊者流量。
在旅遊高峰期,景區應當啟動以下調控措施:
(一)周邊道路、區內停車、公車輛等交通運力錯峰接待機制;
(二)分時入園、景點限時逗留、快速通道等旅遊者疏導分流機制。
遊客數量達到景區最大承載量時,應當暫停遊客進入景區。
第二十一條 景區應當加強客運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運行管理,在醒目位置公示限載人數和安全使用警示牌,並定期進行檢驗。
景區應當在存在安全風險的路段、觀光區設定安全警示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景區應當合理布局旅遊商品銷售、餐飲、住宿、演藝等經營服務網點,引導經營者依法經營。
第二十二條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並建立安全管理、風險防範與應急處置制度,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和救護設備、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購買高風險旅遊責任保險。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告知旅遊者安全防護事項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第二十三條 通過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並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旅行社新增網路旅遊經營業務的,應當書面告知其所在地縣級旅遊主管部門。
網路旅遊經營者應當與旅遊者簽訂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契約,提供真實、可靠的旅遊服務信息,選擇具有相應經營資質的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娛樂等代訂服務。
第二十四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開設旅遊項目、提供旅遊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鄉村旅遊經營者不得在山體滑坡、地表塌陷、土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易發的危險地帶開展旅遊經營活動。
第四章 旅遊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旅遊主管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氣象等部門的執法許可權,對轄區內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種旅遊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籌協調、部門聯動、屬地管理、常態監管的執法機制,完善旅遊執法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六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統計主管部門完善旅遊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方法,建立科學的旅遊發展考核評價體系,開展全省旅遊產業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旅遊信息統計制度、旅遊信息發布制度、旅遊信息監管制度,準確提供旅遊市場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際網路線上旅遊經營監督管理,規範網際網路線上旅遊經營秩序。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旅遊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下列部門依法進行監管:
(一)利用滑翔機、載人氣球、載人飛艇等實施高空旅遊項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監管;
(二)利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實施高速旅遊項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三)利用摩托艇、遊艇、遊船等實施水上旅遊項目的,由海事部門監管;
(四)從事蹦極、攀岩、潛水等體育旅遊項目的,由體育部門監管。
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對高風險旅遊項目安全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民族宗教事務、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文化、體育、文物等部門負責核定所主管的景區最大承載量,加強對景區開放條件的監督檢查。
景區主管部門核定景區最大承載量應當徵求旅遊、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旅遊從業人員在旅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遊客消費;
(二)侮辱、毆打、脅迫遊客;
(三)不尊重旅遊目的地或者遊客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風俗禁忌;
(四)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
(五)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認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一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運輸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不尊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文物古蹟;
(五)參與賭博、色情、涉毒活動;
(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破壞生態環境;
(八)違反旅遊場所規定,嚴重擾亂旅遊秩序;
(九)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遊行為記錄製度。
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並向社會公布。
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向行為人通報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鄉村旅遊經營的實際情況,出台適應鄉村旅遊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經營者的旅遊安全教育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處理制度,指定旅遊主管部門為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旅遊投訴電話、網站等,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旅遊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後,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者,並說明理由;對符合受理條件且投訴事項屬於旅遊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結,並告知投訴者;對於投訴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交,其他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結,並自辦結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旅遊主管部門,由旅遊主管部門告知投訴者。投訴事項簡單或者屬於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偽造、變造導遊證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核定、公布景區最大承載量;
(二)不依法審批旅遊相關許可事項;
(三)不依法受理、處理旅遊舉報和投訴,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四)不履行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五)不依法履行高風險旅遊項目安全監管職責,造成旅遊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旅遊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