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辦發〔1985〕17號1985年7月3日)
省鄉鎮企業局《關於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報告》,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我省鄉鎮企業近年來雖有較大發展,但經濟底子薄,承受社會負擔的能力不強,我們的著眼點仍應放在扶植鄉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上。各地、各部門要從提供信息、技術指導、行業規劃、環境保護等方面搞好服務,積極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
省委、省政府指出,當前,鄉鎮企業負擔過重,各地都要組織力量認真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凡不符合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的額外負擔都要堅決取消,切實解決某些部門亂收費、某些鄉鎮幹部亂花錢的問題,堅決剎住侵犯鄉鎮企業利益的歪風。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巧立名目再向鄉鎮企業提取額外費用和平調物資,各級財政、銀行部門尤其是鄉鎮財政所,要加強監督,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
關於減輕鄉鎮企業負擔的報告
省委,並報省人民政府:
根據省委領導同志的指示,我們組織了四個組分別到衡陽、邵陽、長沙市和類底、郴州地區的十二個縣、市(郊)對鄉鎮企業負擔問題進行了調查。調查的情況表明,鄉鎮企業負擔過重,各方面向鄉鎮企業伸手要錢的問題確實比較突出,比較普遍,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社會負擔重。現在鄉鎮企業的社會負擔一般有二,三十種之多,如教育事業費、計畫生育費、民兵訓練費、優撫費、交通事業費、鄉村衛生費、五保戶救濟費、村幹部補貼費、青年工作費、婦女工作費、政法工作費、獸醫站經費、農科站經費、文化中心站經費,廣播站經費、電話總機經費、精神文明村建設經費、農村生產獎勵費、各種農村公共設施基建費等等。這些負擔雖然有一部分是必要的,但各種社會負擔加在一起,確使鄉鎮企業難以承受。一九六四年全省鄉辦企業用於各種公共事業的費用達七千六百七十萬元,占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七點二。冷水江市鐸山鄉去年由鄉辦企業開支了二十多種公共事業經費,金額三十九萬多元,超過當年鄉辦企業利潤的總和。
二是部門收費多。為了幫助鄉鎮企業發展生產,有關部門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向鄉鎮企業收取適當的費用是應該的。當前的問題是一些部門收費名目繁多,標準高,重複收費,亂收費的情況比較嚴重。郴州、懷化地區和衡陽市反映,鄉鎮小煤礦要向煤炭部門上交管理費、開拓延伸費、銷售調撥費、礦山安全費等,鄉鎮煤礦自己修路進礦,修成後還得交養路費等。鄉鎮建築隊、運輸隊除了向縣、鄉、鄉鎮企業管理部門交百分之零點五的管理費以外,還要分別向城建部門和交通部門交百分之三的管理費,進城的還要向城市勞動服務公司交百分之三的勞務費。一些地方的城建部門,對沒有進城和沒有提供服務的鄉鎮建築隊也收了管理費,甚至要外出承包工程要求開具證明或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鄉鎮建築隊預交管理費。
三是鄉鎮機關花費大,鄉鎮政府的行政經費一般很少,鄉鎮政府的非生產性基建費、會議費、辦公費、集體幹部和臨時幹部的工資、幹部獎金、交通費、招待費、食堂一伙食補貼等費用基本上來自企業。汝城縣集龍鄉政府一九八四年從企業開支的基建費、會議費、集體幹部和事業人員工資、獎金、辦公費、小汽車費共二十七萬四千元,超過鄉辦企業當年利潤十萬元,比國家財政當年撥款多三倍多。沅江縣新港鄉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鄉政府興建樓房,不僅耗去鄉辦企業利潤二十多萬元(占總利潤的百分之四十),而且還將鄉辦企業的商店,農機廠、船隊的房屋二十八間,鏟運機一台、機船兩艘等低價變賣。興建的樓房外有圍牆,假山、水泥地面,房內還給每個幹部新購置六彎床、寫字檯、兩門櫃,小方桌各一個,靠椅四把,藤椅兩把,檯燈一盞,電扇一台。
四是個人亂要錢。少數人打著幫助鄉鎮企業的牌子和利用手中的權力,向企業伸手要錢,南縣八百多稅務專管員,近三年,以抵稅款和允諾免稅為名,向鄉鎮企業亂要財物計七千八百五十多元。另外,區鄉幹部利用職權在企業濫支挪用,甚至貪污浪費的現象也不少。如攸縣黃豐橋鄉原黨委書記去年二月從企業支款一萬六千元,為自已的兒子買汽車跑運輸,使企業資余發生困難,生產受到影響。
省委、省政府去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出的《關於立足改革,大力發展鄉鎮企業的決定》中規定:“鄉鎮政府一般可提取鄉鎮企業當年稅後利潤百分之十,二十至多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用於統籌解決各項公共事業的開支”,“任何部門一律不得向鄉鎮企業攤派和亂收費用。但是,這些規定沒有認真執行。以鄉鎮政府提取企業利潤為例,一九八四年全省鄉辦企業共上交鄉鎮政府的利潤為一億一乾六百多萬元,中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六點五,大大超過了省委、省政府的規定,辰谿縣去年有七個鄉的企業利潤被鄉政府全部收光,有四個鄉除拿走利潤外,還拿走了流動資金或要企業貸款上交。現在很多企業表面上看熱熱鬧鬧,實際上是兩手空空,生產,經營基本上靠貸款。據省農業銀行統計,到今年四月底止,全省農業銀行和信用社對鄉鎮企業貸款餘額已達十一億五千多萬元。很多企業因為資金緊缺無法擴大再生產,有的甚至連維持簡單再生產也相當困難。最近,國務院專門發了嚴格控制鄉鎮企業貸款問題的通知,今後鄉鎮企業要靠自身積累發展生產。如不剎住向鄉鎮企業亂要錢亂收費的歪風,減輕鄉鎮企業負擔,鄉鎮企業將難以健康穩步發展。為此,我們建議:
一、在目前農村經濟實力不強,農民不可能承受過多負擔的情況下,興辦各項公共事業要量力而行。切不可超越現有條件去勉強辦那些一時辦不到的事情,不要隨便提倡“大辦”。今後縣以上各部門和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農民民眾出錢興辦的各種公共事業,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鄉鎮興辦的事,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堅持“定項限額”,從嚴控制,特別是對非生產性的基建投資要嚴格控制,不許搞樓堂館所。
二、農村的各項社會性開支和鄉鎮政府的各項費用不得直接向鄉鎮企業支取,企業實行向鄉鎮政府“限額包幹上交”的辦法。上交仍按省委、省政府的規定,一般為當年稅後利潤的百分之十、二十,至多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其中包括稅前列支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百分之十利潤。除此以外,鄉鎮政府不許以任何名義再向企業提取費用,平調物資。鄉鎮政府向企業提取利潤一股應在年終分配時實行,不準預提,更不準要無盈利的企業用貸款提交。凡無盈利用貸款上交的,農業銀行有權實行信貸制裁,使用貸款期間的利息由鄉鎮政府負責償還。凡超過規定提取利潤的,農業銀行有權拒付款項,已超提的利潤由縣(市)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會同農業銀行收繳,用作扶持鄉鎮企業發展的周轉資金。
三、鄉鎮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礦出更新改造費)、大修理費、企業基金等要專項儲存,由農業銀行監督使用,保證專款專用,誰提誰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平調挪用。
四、有關部門向鄉鎮企業收取的業務性管理費,要本著服務收費的原則從嚴控制,對巧立名目的各種“開票費”、“蓋章費”和“環節費”應予取消。對各部門現在收取的各種費用,由省鄉鎮企業局分別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一次清理,並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分行業制定統一的合理的收費辦法和標準,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加強鄉鎮企業的財務管理,嚴格財務制度。對幹部利用職權挪用鄉鎮企業資金物資的,要進行一次清理,限期收回。發現貪污盜竊者,耍及時查處。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