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七日湖南省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財政職能,建立健全政府採購機制,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履行其職能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使用財政性資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從市場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由財政轉貸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黨委機關和由財政安排經常性支出的黨派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政府採購必須接受政府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政府採購的組織管理
第六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為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訂本級政府採購規章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
2.核定本級政府年度採購總規模和各部門、單位採購項目預算;
3.核撥本級財政支出的政府採購資金;
4.協同有關監督部門對政府採購工作實施監督;
5.協調政府採購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省、市(地、州)、縣(市、區)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政府採購中心(屬事業單位,歸口財政部門管理人員由財政部門內部調劑解決),負責本轄區內政府採購的具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的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直接組織或委託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進行招標活動;
2.審查招標商品或勞務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標準;
3.審查投標人資格;
4.組織和參與評標;
5.確認招標結果,簽訂招標契約,監驗招標商品和勞務;
6.管理政府採購資金專戶,根據契約支付貨款和勞務費用;
7.處理政府採購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條 商品或勞務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是指參加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其職責範圍包括:
1.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和有關要求編制本單位的採購項目預算;
2.向政府採購中心申報招標計畫(標的);
3.參與招標、評標,並主驗招標商品和勞務;
4.辦理政府採購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九條 投標人是指具備招標檔案規定的投標資格並參加投標競爭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投標人參與投標前必須認真編制投標檔案,自主確定投標報價,出具資信證明,交納投標保證金,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投標,並對投標檔案有關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條 政府採購中心設立“採購資金專戶”。財政安排的政府採購資金直接撥入專戶;財政部門要求使用人配套的採購資金按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的原則,在採購申請批准後10日記憶體入採購資金專戶,結餘資金退回使用人。政府採購資金一律按“專戶儲存、先存後支、專款專用”的原則進行管理。政府採購中心在採購過程中為使用人提供無償服務。
第三章 政府採購的範圍和方式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的範圍主要包括:
1.行政、事業單位房屋、設施的購建、改造和維修;
2.各項設備、辦公用具、通訊器材、交通工具的購置、安裝和維修;
3.財產保險、辦公及業務用戶的租賃、會議、印刷和大宗消費性勞務;
4.其他應實行政府採購的商品和勞務。
在同質同價的條件下,上述範圍內的商品和勞務優先在省內採購。
第十二條 凡涉及到國家安全、專利,或屬零散的商品和勞務不宜實行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標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改用其他方式採購。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的主要方式為招標採購,包括:
1.公開招標採購:由政府採購中心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至少有三家符合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最終經公平競爭確定中標人。
2.邀請招標採購:由政府採購中心或由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向三家以上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並至少有三家投標人參加投標。最終經公平競爭確定中標人。
第四章 政府採購的程式
第十四條 使用人向財政部門提出採購項目預算申請。申請採購的商品或勞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考慮其經濟性和實用性。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批准採購項目預算後,交由政府採購中心具體實施。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中心均應成立由採購中心、使用人及有關專家等相關人員組成的評標委員會,保證招投標客觀公正進行。招投標活動按招標、投標、詢標、評標、定標步驟實施。招投標活動結束後,政府採購中心與中標人簽定契約,契約價款不得超過財政部門審批的採購項目預算。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中心在商品或勞務驗收合格後及時向中標人撥付價款。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使用人為規避本辦法,自行採購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商品或勞務,或將本應一次完成的採購行為分解為幾次的,財政部門應停止撥付其同等數額的專項經費或從年度預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經費。
第十九條 若發現中標人投標檔案有弄虛作假行為或不按契約規定履行其義務的,財政部門應停止撥付採購資金;已經撥付的,要採取措施如數追回並取消其參與政府採購投標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範圍以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採購行為,使用人應按本辦法的原則要求加強管理,並制定相應的採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採購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