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1999〕10號)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滿足居民住房消費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體制,推進住房商品化,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個人集資建設的住房。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首次進入市場交易的房改房。

第四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轉讓(含買賣、換購等)、出租和抵押。

第五條 職工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合法的原則,體現政府對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優惠政策,促進住房消費,建立住房流通新制度,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

第二章 交易條件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市、縣,準予放開交易市場。

1、已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了普查,建立了職工個人住房檔案,並對普查中發現的違約違紀行為進行了處理;

2、遵照本暫行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在上市交易過程中補辦。

2、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已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取得全部產權。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暫不允許上市交易:

1、改變使用性質的;

2、已列入規劃拆遷範圍內和鑑定為危房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

4、違反房改政策購買或多處占房尚未糾正的;

5、學校教學區內已出售的住房;

6、以分期付款方式購房而價款尚未付清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九條 職工將已購房改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要求單位優惠分房和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

第三章 交易程式

第十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須先到當地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門申請辦理所購房改房上市準入審批手續,同時提交或驗證下列材料。

1、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報告;

2、合法的產權憑證或足以說明產權來源的證件;

3、房屋共有權人須提交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證明;

4、產權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第十一條 縣以上房改辦要根據個人住房檔案,對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審核確認,並徵求原產權單位意見。如果原產權單位無正當限制出售的理由,應在5天內向申請人作出是否準予上市的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職工持準入通知書和有關資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辦理交易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自收到交易申請之日起,30天內與房屋產權產籍部門辦完上市交易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四章 市場管理

第十三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須在縣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進行。嚴禁場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四條 交易雙方簽訂的交易契約必須符合建設部頒發的住宅銷售契約樣本的要求,持雙方各自身份證、《房屋買賣契約》、已交有關稅費等證件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國土管理部門分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凡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私下交易的,一經查實,對出售的收回《房屋所有權證》,並給予適當處罰;對出租的收回房屋。

第十六條 交易雙方平等協商議定交易價格,並如實申請;也可自願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未經交易雙方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個人不得強行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職工將已購房改房出售、換購時,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職工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應由業主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土地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購買上市房改房的對象不受地域、戶籍、職業的限制。

第二十條 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機構。要建立信息網路,及時提供各類房地產的供求信息,做好配套服務。要進一步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服務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專業銀行要大力支持所購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積極開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優先提供購房貸款。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可相應成立住房貸款擔保公司,為住房貸款人提供服務。

第五章 稅費征管

第二十二條 以買賣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應繳納土地收益金和稅費。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額的1%由賣方繳納。

2、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各項稅費實行綜合稅率,按交易額的5%計征(自住滿5年以上的,免徵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由賣方繳納。

3、契稅。按交易額的3%計征,由買方繳納。

4、印花稅。按交易額的0.5‰計征,由買方繳納。

5、房屋轉讓手續費。按交易額比例交納(長沙市為0.25%,其他省轄市為0.3%,縣(市)為0.35%),交易雙方各承擔50%。

第二十三條 凡以換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售出原房、購入新房,接新老房差價交納契稅和房屋轉讓手續費,並按規定交納印花稅。

職工出售所購房改房後,(從交易過戶之日起)1年內新購進住房的,且新購住房支付款高於或等於出售收入的,免徵5%的綜合稅。

第二十四條 以出租、抵押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第二十五條 上繳的土地收益金和稅費可由國土、財政、稅務部門委託房地產交易中心(處、所)代征,也可由以上部門派人組成聯合征管組徵收。

第二十六條 將所購房改房換購商品住宅的,購買方應繳契稅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50%。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條 房改房上市轉讓後,物業管理仍按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售房單位和購房個人交繳的共用部位維修基金仍留存維修基金管理機構,隨房屋產權轉至產權所有人名下。

第二十八條 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政策,讓廣大職工理解、支持和參與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二十九條 房改、財政、稅務、國土、建設、房地產、物價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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