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湖南省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是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旨在加強對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條例》共二十八條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信息

湖南省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風景名勝區由新化縣境內的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資江風光帶、油溪河漂流景區組成,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婁底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領導,扶持風景名勝區的發展。新化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加大對風景名勝區的投入,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遊產品,督促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每年向新化縣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和婁底市人民政府報告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情況。風景名勝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風景名勝區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居)民增強資源保護意識,按照景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產、生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婁底市、新化縣人民政府規劃、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旅遊、文化、衛生、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新化縣人民政府設定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公布實施。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突出景區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科學確定旅遊設施、文化設施、水利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和規模,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包括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其具體範圍由新化縣人民政府依據總體規劃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分別設立界碑、界樁,按照景區的不同要求實行分類保護。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的景觀資源進行調查,對風景名勝區內梯田、自然灌溉水系、古民居、古樹名木、特色岩溶地質遺蹟、民俗文化等保護對象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定保護標誌。

第九條 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的森林資源。確因林木更新或者新技術推廣的需要,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後,可以適當進行更新、撫育採伐,但不得破壞原有生態體系和景區風貌。

第十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房屋、修路或者進行其他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風景名勝區內建(構)築物的布局、體量和色彩,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修建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工程項目。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護周圍景物、水體、植被、地形地貌不受損害;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和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燒山、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為;

(二)炸魚、毒魚、電魚;

(三)在非指定地點扔棄、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在景觀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五)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採集珍稀野生植物;

(六)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七)損毀標識、標牌、界碑、界樁等公共設施;

(八)其他危害風景名勝資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賓館、招待所、飯店、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構)築物;

(二)采砂、淘金;

(三)燒磚瓦、燒薪炭。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

已經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四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後,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一)設定、張貼廣告;

(二)疏浚河道、攔河築壩、修建碼頭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三)擺攤設點、照相攝影、遊藝娛樂、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五條 嚴格保護紫鵲界梯田的原有風貌和自然灌溉體

系、灌溉形式,保持稻作農業。不得損毀梯田和水利設施。在紫鵲界梯田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村(居)民住宅,應當保持傳統的建築結構和外觀風貌。

第十六條 嚴格保護梅山龍宮溶洞內的石筍、石鐘乳、鵝管、霧凇等自然岩溶資源,不得敲打、攀折、損毀;不得在溶洞內吸菸、點燭、燒香、用火和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不得破壞溶洞所依附山體的植被。

第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確定風景名勝區內交通、服務等項目的經營者,並與經營者簽訂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門用於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補償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在規劃實施前已經建成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構)築物應當逐步改造、遷出或者拆除,並依法予以補償。依法徵用、徵收風景名勝區內的林地及其他用地或者有關建(構)築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併合理安置。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根據旅遊發展需要,適當安排符合條件的當地村(居)民就業,並採取措施組織村(居)民開發旅遊產品,改善當地村(居)民的生活。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維護遊覽秩序和遊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主要景點設定規範的標牌、標識,在險要地段設定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加強景區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景區旅遊、餐飲、住宿、娛樂、攝影、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經營秩序。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而未經審核、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的,其批准檔案無效;造成行政相對人損失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損毀界碑、界樁等公共設施;

(二)損毀梯田、燒山、燒磚瓦、燒薪炭;

(三)攀折、損毀岩溶景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擺攤設點、照相攝影、遊藝娛樂、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十、對《湖南省紫鵲界梯田梅山龍宮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十二條第一項“燒山、開山、採石、開礦”後增加“開荒、修墳立碑”。

(二)在第十三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

“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

“已經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三)在第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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